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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倘官吏失于措画,则宜收而弃,以壮为弱。⑥

   ————————————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三。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六。

③  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一三《漏泽园》。

④  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一三《漏泽园》。

⑤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四五。

⑥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四四。

 

3.鳏寡孤独,古之穷民。生者养之,病者药之,死者葬之,惠亦厚矣。比年有司观望,殊失本指,至或置蚊帐给酒肉食祭醮加赠典,日用既广,糜费无艺。少且壮者,游惰无图,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①

 

资料1清楚地显示出南宋绍兴二十七年(公元1157年)各地居养院中产生了不少弊端:遗漏该收容的穷民而发生了许多“诡名冒请”的事。所谓“诡名冒请”的内涵是,与同一时期(绍兴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资料2结合起来判断,就反映出由于地方官的监督不力乃至默认,不少强壮者也被收容在居养院。资料2表明,此时,不少的财源被投入居养院,这就存在着不把这批财源用于救济真正的穷民而支援给强壮者的可能性。资料3清楚地表现出居养院艰难运营的后果如何,从其内容看,一般的穷民收养设施禁止提供蚊帐或酒肉。但在宋代的居养院中,存在不少违反规定厚待收容者以保障生活的事例。而且,其厚待的对象也包括身体强壮的人。收容年轻强壮的人本身违背了资料2中记录的收容“不能自存者”的居养院制的运营原则。资料3的记述反映了宋代居养院对被收容者的优待与违背规定的收容对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的结构下,如资料3所说,在宋代的居养院收容了一些“游惰无图”之人,即无业游民和无赖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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