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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4—51页)中有详述。

    ⑦  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恩惠》中记述了这种性质的几个事例。对高龄老人的优待规定(食货六八之一三三),在发生灾害时对孤儿的收养命令(食货六八之一三三),南宋初期多次下达的延长冬季穷民收养时间的措置等都是很好的例证。

 

    1.闻诸县奉行太过,甚者至于设供张备酒馔。①

    2.有司不明先帝之法,奉行失当。如给衣被器用,专雇乳母及女使之类,皆资给过厚,常平所入殆不能支。天下穷民,饱食暖衣,犹有余峙,而使军旅之士,廪食不继,或致逋逃四方,非所以为政之道。②

    3.初遇寒,惟给纸衣及薪。久之,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给居养安济等用度,而兵食顾在其后。③

4.居养院人有与编民及卒伍讼,虽理曲皆得直去,人甚苦之。④

 

    上述资料中所出现的居养院中的收容者并不是社会救济政策之对象。在前面探讨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政状况时,考察过其财政基础的薄弱情形。在刚设立或重修居养院时,因不能确保所需财政预算,曾采取过各种非常措施,甚至还有不具备任何财源的情形。在上面的引文中出现的被收容者,尽管在薄弱的财政状态下,有的得到酒馔供给(事例1);有的得到丰足有余的衣食(事例2);有的得到金漆什器和毡帛寝具等供给(事例3),他们都得到了能够过豪华奢侈生活的保障。很显然,考察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诸般状况时,不能把上述事例中的被收容者视为无依无靠的穷民。可以肯定这些受到优待的被收容者不是穷民,而是因某种原因在政策上得到照顾的对象。事例4反映了居养院中的被收容者们在政治社会上的地位或在政策上应予以照顾的必要性。他们与一般民众或士兵相讼时也会胜诉,这一事实反映出这些被收容者对地方官衙具有比较重要的影响力。由此可见,在宋代穷民收养设施中收容了不少非穷民身份的人,他们与一般穷民不同,受到比较高的待遇。

    那么,不是穷民却被收容在居养院而且受到厚待的收容者到底是哪些人呢?与此相关,在《宋会要辑稿》中,有如下有趣的记载。

    1.户部言,乞行下诸路州县,委自守令躬亲措置,责委坊正者保抄割贫乏乞丐姓名,尽数收养,不管漏落。仍立赏出榜,诸色人陈告,诡名冒请及减剋作弊之人,断罪追赏施行,令常平司常切觉察。⑤

    2.临安府每岁收养饥冻贫乏老弱残疾不能自存乞丐之人,凡用钱米,近十佘万,不为不多矣。可谓仁政之所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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