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鳏寡孤独之民》。
⑨ 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吴潛:《履斋遗稿》卷三《养济院记》。
⑩ 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五《养济院》。
⑾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九《江西运司养济院记》,《四部丛刊》初编本。
⑿ 表中⑨的记录,庆元府(明州)广惠院的推定值是根据大人一天两升米、小儿为大人的一半(参见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规式》)的规定推算出的结果,其他的推定值是根据北宋末年的乞丐法所规定的大人一天1升米、小儿为大人的一半这一基准所算出的额数。
如上表所示,南宋时代各地的穷民收养设施,只有在其创建当初或刚重修时期维持着比较充足的财政状态。但居养院的财政状况并没有持续地维持下去,到后期大部分居养院的财源迅速恶化。例如:宁宗开禧年间(公元1205—1207年)在临安府昌化县,曾以官员为中心设置穷民收养设施并购置田地,但时间不久“养济田十失其八,居养田十失其三”①。这一事例反映了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源恶化的情形。穷民收养设施的兴废与地方官的热情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对穷民收养设施具有热情的官员离任的时候,其财源则迅速地被侵占或掠夺。这种事例在建康也出现过。建康的实济院自理宗端平年间(公元1234—1236年)开始,以转运司为中心筹备了10万贯的财源,但没过多久因运营不善而倒闭了。②程珌接到在江南西路吉州吉水县创建居养院的消息后指出:“州县间,惠利之事,不难于为而难于久。往往为者代去,来者不孠,则一切影灭矣。”③这正反映了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在财政上处于极其脆弱的状态。
南宋时期居养院财政的脆弱性,还反映在开设或刚重修时筹集财源的过程中。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源与北宋末期蔡京当权时期不同,采取由地方单位筹备财源的形态。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因为开始就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援,而由地方独自开设,所以其财政也是被地方官个人的力量所左右。如表2所示,由于地域的不同,居养院的财源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上述情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的。
在开设或重修居养院的时候,主管这一事物的地方官首先使用常平仓米等地方官衙的基金或地方预算,然后使用其管辖地域内的户绝田产。在表2中的建康府和吉水县,还有用地方预算重修居养院设施的真州和庆元府,都是这种情形。④但由地方政府用公款提供预算的情形比较少见,而一般采取通过地方实力人物的捐款筹备基金的方式。在庆元府广惠院相关记事中所指出的筹建收养设施“君子其相与附益之”⑤。正说明这种情形。在表2中记载的四处拥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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