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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梅原郁:《宋代の救济制度—都市の社会史にょせて一》,中村贤二郎编《都市の社会史》,东京,ミネルヴァ书房1983年版,第213页。
居养院是北宋徽宗年间开始施行于全国的救济设施之一,是收容穷民并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费用的机关。居养院有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破格优待收容者。例如:在南宋中叶绍兴的地方志中,记录徽宗时期的居养院为“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给居养安济等用度,而兵食顾在其后”①。在整个宋代经常发生饥馑,每次发生饥馑时都出现大批的流民,多时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甚至还发现“路旁散见白骨,每座寺庙里尽堆着尸体”②的记载。为后世效法的社会救济设施,不仅仅是居养院。经宋朝规定并颁布的其他社会救济政策,基本上也与居养院大同小异。③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着明显反差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存在,其政治意图是什么?本文拟通过考察居养院制的实态,分析这种制度的意义,从而阐明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性质。
一、居养院的运营实态
南宋肘期继承了从北宋末期蔡京的当权时期开始在各地普及的居养院制,但国家权力机关对居养院制的关心及其运营实态和北宋末期相比有了显著的变化。为了了解南宋时期居养院制的实施状况及其性质,首先在现存的资料中考察有关南宋时期设立在各地的穷民收养机关的规模(如表1)。
表1中尽可能收录了能够反映南宋时期居养院制的实施情况的现存资料。如表中所示,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根据不同的地域其名称也有所不同。大体上养济院的名称占主流,但有些地方仍存在或使用了北宋末期以来的居养院、实济院、广惠坊、利济院等名称。收养所的名称虽然由于地域的不同存在一些偏差,但总体上,以府州为单位,每府州以设置一个穷民收养所为原则。根据现存的宋代地方志的记载,几乎无例外地每个府州设立了一个穷民收养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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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一三《漏泽园》,《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② 又如,苏辙指出:“京城四门外,所在白骨如麻。”(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元祐元年闰二月辛亥条,以下略称《长编》,中华书局点校本)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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