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中书建议设置漏泽园时说:“州县有贫无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伤侧。昨元丰中,神宗皇帝尝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中华书局1957年版)这种情况在社会比较稳定的孝宗淳熙年间也一样。如扬州知县郑兴裔指出:“臣莅任广陵,按行部曲,四望积骸蔽野。访之土人,辄云,或毙锋镝,或死饥寒,无主收埋,经年暴露,间有贫不能葬者,亦复委诸草莽。”(郑兴裔:《郑忠肃奏议遗集》卷上《请立义冢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 前面论述的社会救济制度的两个范畴中,除了与农村及农业状况相对应的机构外,作为宋徽宗年间确立的社会救济设施,还有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举子仓、慈幼局等。除了在本文中涉及到的居养院外,还有数篇中国及日本学者对其他诸机关的研究论文,其中,梅原郁《宋代の救济制度—都市の社会史にょせて一》;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0年);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最有参考价值。
④ 与此相反,如“庐陵八邑,其七皆有居养院,吉水独无之”(程珌:《沾水集》卷七《吉水县创建居养院记》),也有每县都设置穷民收养所的事例。但据笔者调查,不是以府州为单位,而是按县别设置居养院的事例,只有在临安府管内的6个县中3个县各设有养济院(滑说友:《咸淳临安志》卷八八《养济院》,《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的事例和吉州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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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恩惠·居养院养济院漏泽园等杂录》,宁宗嘉泰元年三月十一日。
② 刘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养院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实济院》,《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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