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居养院的收容人员与都市居住人口相比,其规模之小就更为明显了。就表1中收容人员最多的建康府的人口,南宋中叶的叶梦得(公元1077—1148年)指出:“建康承平时,民之籍于坊郭,以口计者十七万有奇,流寓商贩游手往来不绝。”③在人口数达到17万多的建康府,其收容设施只能容纳1100名的穷民。不过,如下面所述,有的时候这种收容设施也往往在很长一段期间被废止而不能正常运行。建康府的养济院,虽然极其例外地收容1000名以上的穷民,但与全体都市人口相比,其比重仍然很少。还有在上面的表中作为以州为单位的收养设施,规模最小的湖州的都市人口也达到6万余名。④与这种规模的都市人口数相比,只能收养40余名穷民的收容设施所具有的局限性就可想而知了,其实效性是极其有限的。南宋时期的穷民收养设施与整个都市发达状况或都市人口数相比,不过是形式上的设施罢了。
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的零散性在其财政状况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表2反映出其财政基础。
如表2所示,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大部分拥有土地或确保一定规模的独立财源。南宋时期确保财源的居养院,与北宋时期依赖国家直接支援的居养院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在蔡京当权时期,国家政权对居养院提供户绝财产,还规定不足时以常平米的利息给以补充。与北宋时期完全依赖国家权力的居养院相反,南宋时期居养院的财政状况转变为由地方单位独自确保财源的形态。
如果只看表2,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好像在财政上处于比较充足的状态。因为不管什么样的形态,所有的居养院都确保运营所需的财政预算。但要注意的是表中所显示的南宋时期居养院的财政状况,是在开设居养院初期或居养院的运营状况最良好的时期,即居养院的财政在制度上得到完备时期的记述。在南宋时期反映穷民收养设施运营情况的现存资料中,大部分是关于重修居养院过程的记录或创建及重修居养院时期编纂的地方志记录,上面所列资料也是同一性质。所以,不能把这种资料所反映的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政状况,视为普遍现象加以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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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照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2—160页。
② 范成大:《吴郡志》卷一《户口税租》,《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③ 叶梦得:《建康集》卷四《建康掩骼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湖州的州治乌程县在元代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左右,其人口达到68000余户(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の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8年版,第383页)。相反,湖州全体人口从南宋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的204594户到至元二十七(公元1290年)年增加了16%左右,达到236577户(《宋代江南经济史の研究》,第382页)。根据这个增加率推算,南宋年间乌程县户数约达到59000余户。但据斯波义信的研究,南宋时期州治所在县的都市居住民数量相当于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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