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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无依托穷民的收养是局限在临安府等一部分地域实行的特殊政策,这一事实从南宋建立时期将以华北流民为代表的穷民收养在建康及平江府等地域,并特别指出按临安府的规制提供救济的事例中反映出来。在高宗绍兴七年(公元1137年)对建康府下达的“诏:天气寒凛,贫民乞丐,令建康疾速踏逐舍屋,于户部支拨钱米,依临安府例支散。候就绪日,申取朝廷指挥,为始收养”是其中的事例(《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九)。除此之外,在《宋会要辑稿》的绍兴六年十一月二日条(食货六八之一三九)和绍兴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条(食货六八之一三九)中还有不少类似事例。哲宗年间颁布的居养法,只有在特别的措施和命令下才有可能施行。
② 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恩惠》徽宗宣和二年六月十九日 (食货六八之一三六)、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食货六八之一三七至一三八)、绍兴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食货六八之一三九)、绍兴七年闰十月十九日条(食货六八之一三九)等穷民收养诏令中,附录了大部分户部及常平米等特别财源的筹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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