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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不详。但根据七十余年以后的宁宗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建康知府黄度开设新的收养设施,并将其称为“创建”的事实,②可以看出,绍兴初年的居养院存续时间并不长。在绍兴初年开设居养院以后,重新在建康开设穷民收养设施是在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③这个时期收养设施的名称为养济院,主导此事业的人物是建康知府钱良臣,但这个时期的养济院开始就是限时性的机构。因为设立养济院的目的只是为了收容水灾之民。④然后如前面所述,在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同样因知府的主导,创建了新的穷民收养设施。⑤但没过多久这时的收养设施也变得形同虚设。这在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为遗弃的孤儿开设慈幼局时所说的,对“鳏寡废疾等无依靠的人”不能采取各种所需措施的记录⑥中得到确认。在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创建的穷民收养设施,到5年后的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已经趋于废止。以后重新设置名称为居养院的穷民收养设施,是在40年后的理宗宝祐五年(公元1257年)。⑦总之,建康的穷民收养设施,从绍兴初年开设最初的居养院,一直到宝祐五年的一百二十余年间重复了4次开设、废止、重修过程,而且重修后的收养设施的存续时间也只是勉强维持了几年。

    宋代居养院的存续期间极其短暂,这一现象并不仅仅局限在真州或建康,而是所有的穷民收养设施的共性。南宋中叶,在吉州吉水县刚开设居养院时,程珌对其创建过程的记录是“顾予每见州县间,惠利之事,不难于为而难于久。往往为者代去,来者不孠。则一切影灭矣。不特居养一事而已也”⑧,这反映了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实际状况。南宋时期以居养院为代表的社会救济事业的发展,基本上被当地地方官的关心程度左右着,所以地方官的交替,对社会救济设施的存废产生直接的影响。宁宗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黄度在建康开设大规模的穷民收养设施,并在财政上给以周密的关照后指出:收养设施的持续性维持,与地方官的关心和热情有着绝对的关系,⑨这一事实反映了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性质。

——————————————

    ①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九。

    ②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

    ③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一四《建康表十》,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

    ④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一四《建康表十》,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

    ⑤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

    ⑥  在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实济院》中,对真德秀开设慈幼局情况的记录为:“前参知政事臣真德秀将漕日,曾置慈幼一局,凡婴孩之遗弃于道,有能收养者,月给钱米,至七岁乃止。逾四十年,相仍不废。然鳏寡废疾之无所养者,未暇虑及。”真德秀在建康开设慈幼局的时间为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参照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慈幼庄》。

    ⑦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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