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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宋代中外朝贡关系与朝贡制度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在古代中外关系史上,以积贫积弱著称的代,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段。一方面,在广袤的北部边疆,先有辽、夏与宋争雄,后有金与宋为敌。期间,宋朝曾于“澶渊之盟”后向辽朝纳银输绢,于“绍兴和议”后向金国称臣纳贡,因而就宋与辽、金的关系而言,以往象征君臣主从关系的朝贡关系,已呈颠倒之势。西夏与宋的关系虽不同于辽、金,受宋的册封并频繁遣使朝贡,但恰如司马光所说:“所以遣使称臣奉贡者,一则利于每岁所赐金帛二十余万,二则利于入京贩易,三则欲朝廷不为之备也。”[1](卷206)人也认为,西夏“虽尝受封册于宋,宋亦称有岁币之赐、誓诏之答,要皆出于一时之言,其心未尝有臣顺之实也”[2](卷486)。另一方面,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随着中国经济、政治重心的南移,海外贸易日益繁荣。除大批海外商人来华贸易外,许多国家遣使朝贡。据《宋会要辑稿·蕃夷》所载,宋代来华朝贡的国家有26个,朝贡次数为302次[3](P104),其中,除东亚的高丽外,交趾、占城、三齐、大食等东南亚和西亚国家来华朝贡频繁。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带来了两个直接后果:一是朝贡关系的特殊性,二是朝贡贸易经历了由鼓励到限制的变化。上述特征在朝贡制度方面皆有所反映。 
 
一、朝贡关系的特殊性
 
所谓朝贡关系的特殊性,是指在夏夷长期对峙和宋朝一直“积弱”的格局下,宋朝特别是北宋统治者非常注重朝贡的政治、军事意义,而置朝贡的经济利益于不顾。所以不仅对朝贡国国王封官授爵,对贡物“估价酬值”,还回赐国王、王室成员及贡使大量贵重物品。即所谓“厚其委积而不计其贡输,假之荣名而不责以烦缛”[2](卷485)。这种情况直到南宋时期,才逐渐有所改变。 
朝贡的政治和军事色彩,在高丽与宋朝的朝贡关系方面表现得尤为显。自公元894年日本停止遣使的派遣,历宋之世,中日之间一直没有官方往来,东邻之国中惟有高丽与宋朝保持朝贡关系。与此同时,高丽先后称臣于辽、金,向其纳贡。因受辽、金制肘,高丽与宋朝的朝贡关系并不顺畅。宋太祖建隆三年(962),高丽大成王王昭遣广评侍郎李兴、副使李励希、判官李彬来宋朝贡。次年,宋太祖降制高丽国王,赐命王昭为开府议同三司、检校太师、玄菟州都督、充大义军使、高丽国王[2](卷487)。淳化四年(994)始受制于辽的高丽,在受辽之册封,奉其正朔的同时,仍不时向宋朝贡。大中祥符八年(1015),宋真宗“诏登州置馆于海次”,以待高丽使者[2](卷487)。天圣八年(1030)高丽王派遣293人的庞大使团奉表来朝,“贡金器、银刀剑、鞍勒马、香油、人参、细布、铜器、黄、青鼠皮等物。明年二月辞归,赐予有差,遣使护送至登州。其后绝不通中国者四十三年”[2](卷487)。至神宗年间(1067-1085),韩中朝贡关系再度活跃。对此,马端临评论说:“高丽之臣事中朝也,盖欲慕华风而利岁赐耳。”[4](卷325)但对正在实施变的宋朝决策者来说,高丽频频入贡,为“结之以谋契丹(辽)”提供了千载良机,于是厚遇来使,与夏国使同等对待[2](卷487)。高丽贡使旅途所居亭传,皆修葺一新,且“皆名高丽亭”[5](卷2)。元丰二年(1079)神宗又下诏“立高丽交易法”[2](卷15)。此前,朝廷回赐使者,“须下有司估准贡物乃给”。而新立的“交易法”则认为估准贡物,“有伤事体”,因而规定“国王贡物不估直回赐,以绢万匹永为定数”[1](卷302)。朝贡贸易的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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