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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六)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从国家、地主和农民的关系看汉魏之际的社会变迁

为了认汉魏之际社会变迁的性质及其原因,不妨从更广阔的时空作些考察。在我国,战国前后是两个世界。西周春秋社会表现为金字塔形的、上下隶属的、凝固的等级阶梯,而每个等级的贵族下面都是一个领主经济与农奴经济结合而成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战国以后,情形大变,原来的等级阶梯被砸碎,封闭之门开启,凝固的流动起来了。春秋战国以来铁器牛耕的推广导致农民经济独立性的加强,农民份地逐渐私有化,他们逐步摆脱了对贵族领主的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农民的分化产生了最初的庶民地主,他们成为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基础。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的分离,土地可以买卖,地权具有相对的运动性。庶民地主之外也存在由贵族官僚组成的身份性地主,但他们已不是以宗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占有土地,而是按庶民地主的模式改塑自己,以私人地主的面目出现。在与旧贵族的斗争中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这样就形成了由地主、农民、国家这三种相互依存的基本经济成分和社会力量所组成的社会经济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成分是可以相互渗透、相互流动和转换的。农民的分化,少部分可以通过力农或经商上升为庶民地主,也可以通过战功、科举等途径上升为身份地主;大部分贫困破产为地主经济的发展提供土地和劳动力。通过各种途径,庶民地主可以上升为身份性地主,身份性地主也可以下降为庶民地主;而地主的破败和多子继承制下的分户析产又经常补充着农民的队伍。除了地主和农民的私有土地以外,国家也直接掌握相当数量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山林川泽,直接经营部分农牧业和工矿业生产。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相互挹注,总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除部分官营经济外,国家还具有管理干预经济的职能。国家依靠主要由农民提供的赋役来运转,它既以地主阶级为其阶级基础,又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调节各阶级各阶层的关系。整个社会是在这三股力量的相互依存和相互斗争中运转和发展的。现在就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三者的互动如何引发汉魏之际的一系列社会变迁的。


一、从国家、地主、农民的关系看依附关系的变化

上文谈到,对于以庶民地主为基础的新兴地主阶级来说,租佃制是比奴隶制和雇佣制更适合的经营方式。因为租佃制可以使农民具有精耕细作所要求的生产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地主可免雇佣之费和监督之劳。但租佃农民仍有自己的独立经济,为了从农民身上榨取剩余劳动,除了经济的强制外,还需要超经济的强制,需要某种依附关系作为保证。马克思在讨论封建地租时说:“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1] 战国汉的情况也是如此。可以说,用各种办法控制农民,包括实行某种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是以租佃制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地主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看到,依附性租佃性关系的发展正是与地主、尤其是豪强地主势力的扩张同步的。西汉中期,豪强势力已经坐大,依附性租佃关系开始普遍起来。西汉中期以后,生产力的新发展又加速了这种趋势。战国至西汉中期,个体小农虽然是当时的主要生产单位,但当时牛耕尚未普及,个体小农所使用的主要是铁锄、铁锸等小型铁农具,这种小农经济还是比较脆弱的。黄河流域牛耕的普及是从西汉中期“耦犁”的推广开始的。许多个体小农没有足够的力量使用“二牛抬杠”式的耦犁。耦犁的推广引起生产单位扩大的趋向,导致豪强势力的发展。豪强势力发展的另一经济背景是西汉中期以后陂塘水利的发展,因为陂塘是单个小农家庭无法修建的,除地方政府外,往往依靠豪强之力。我们看到许多豪强地主都经营“陂田”,而修建或掌握了某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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