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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六)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济下农民与市场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流通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农村集市出现,商人(包括地主、高利贷者)也插足小农的再生产过程。这是战国以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最深层的根源。

战国以后的地主,同样摆脱了封闭的领邑经济,与市场发生了密切的联系。战国以前领主贵族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农民不但要在领主的“公田”上耕作,而且要提供其他各种劳役服务。领主的领地是诸业兼营、具有内部分工的封闭的共同体,一般的消费可以自身获得满足。较高级的领主也豢养一些为他们服务的商人,主要是远途贩运一些当地不能生产的珍奇物品,所谓“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管子•小匡》语)。“公田”和“私田”有固定的比例,各级领主贵族拥有“公田”(禄田)的数量由他所处等级所决定。这样,各级领主的收入及由此决定的消费都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受到“礼”的种种制约;有人称之为“凝固性”的消费制度。战国以后,没有了依靠劳役制和内部分工来维持的自给自足的领邑,地主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要是谷物,因此,必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租谷并换取其他物资来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此外,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和他们的消费,都突破了过去那种严格的等级限制,消费欲望和消费水平空前膨胀。在这种消费欲望的驱动下,地主积极参与市场活动,不但出售租谷,买进货物,而且往往直接从事贱买贵卖赢利活动,对个体小农进行地租剥削以外的商业剥削。地主和商人往往是通家。不但庶民地主热衷于商业活动(仲长统《昌言》有典型的描述),身份性地主也不例外(上引西晋江统的话可以作证)。这种情形,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战国秦汉繁荣的城市市场,主要就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消费市场。地主阶级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所刺激起来的市场和流通,仍然是建立在小农生产的基础之上的。地主市场活动的基础是租谷,租谷正是农民剩余劳动的物质形式(贡赋则是地租的再分配)。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率从领主制时期的20—30%增加到到70%以上。正是由于农民比领主制时期提供了更多的地租,才使地主得以将大量租谷和其他物质投放市场,并在这个基础上追逐商业利益。

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和统一帝国的出现也是促进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央集权制国家要豢养一大批官吏和士兵,皇室和各级官府也有各种各样的消费,财政支出庞大。现在已不能象过去那样给各级贵族划一块土地(领地、禄田,王室也是一块大的领地)就完事,需要向编户齐民征收赋税。而且,官俸和军饷的支付,皇室和各级官府的消费,也不是光依靠收取田租的谷物和官府组织的自给性手工业生产就能完全解决的,要有货币,要从市场上购买一些物资。货币税因而出现了,而且一个时期内在赋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西汉货币魏税占赋税总量的百分之八、九十以上。西汉货币主要用作非信用支付手段,货币非信用支付行为最基本的是以小农为主体的编户齐民交纳的货币税,而最引人注目、数量最大的则是俸禄和赏赐。[5] 为了完纳赋税,农民不得不将更多的农副产品投放市场。战国秦汉的商品经济很大程度上是赋税拉动起来的。此外,国家统一之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更不待言。司马迁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

这样,由于原来建立在共同体基础上的社会有机体的解体,各种经济因素和经济力量从传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各种社会力量的交错作用下,乘时偾兴的商品经济一时演出了觥筹交错的红火场面。不过,在这种红火场面的背后,存在着某些不稳定、不协调的因素,以至潜伏着日益严重的危机。

旧体制的解体和新体制的建立,诚然调动起各个阶层主动地或被动地参预市场的活动,但这些交错互动的各方,却未能建立起协调的互利的关系。无论地主或是国家,他们参预市场活动的物质基础,都是农民提供的租赋。但农民阶级就其总体而言,却往往不能从这些商品交换的活动中获利,反而受到严重的损害。在秦汉的史籍中,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当时社会存在着尖锐的农商矛盾。无论先秦诸子或汉代的政论家,都强调当时商人(这些兼并土地的商人,其实也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兼并,而主要是或经常是由于政府对农民的赋敛需索,为商人的剥削和兼并提供了可乘之机。早在战国时代,《管子》就说过:“岁有凶穰,则谷有贵贱;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然人主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国蓄》)西汉时晁错说: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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