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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六)

时间:2009-7-24 13:52:41  来源:不详
陂塘的豪强地主,往往同时控制了整个灌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经济力量薄弱的小农不得不依附于豪强地主。这应该是西汉中期以后依附关系强化的深层经济原因。

不过,这种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它可以由地主自己实行,也可以通过政府作出保证。例如代以后,政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必须履行向地主交纳地租,并动用暴力工具来保证它的实现。战国秦汉的情况却不一样,政府并不承认地主用租佃制剥削农民的合法性。中央集权制国家形成以后,政府需要农民提供赋役来维持庞大国家机器的运转。秦汉政府采取的是加强对农民人身的直接控制的办法,表现在赋役制度上,采取“舍地税人”的方针,属于财产税范畴的土地税很轻,属于人头税范畴的赋役很重;同时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控制农民,以保证赋役的征收。这就不能不与地主阶级,尤其是豪强地主,在控制农民的问题上发生尖锐的矛盾。在汉代的史书中,充满对豪强的谴责,主要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来说话。在政府看来,地主把国家编户变成自己的依附性佃农是非法的,所以称他们为“兼并豪党之徒”。但是,尽管政府采取一系列打击豪强,扶助自耕农措施,由于政府的赋役政策从根本上说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农民,所以不仅没有遏制住国家编户一批批变成地主的依附人口(佃农及其他)的势头,反而起到了“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作用。名义上田租三十税一,实际上各种租赋加起来要占农民收入的一半,各级官吏常常加码勒索,更是农民的沉重负担。苛重的租赋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贱买贵卖和高利盘剥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农民很难摆脱贫困破产的命运。破产农民仍然在政府户籍控制之下,如果他们给本地地主当佃农,虽然不用交纳田租,但仍有沉重的赋役,这是破产农民所无法负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逃亡一途。逃亡在外地,脱离了政府户口控制的农民,有一部分庇托于异地的豪富,成为他们的依附性佃农。在本地,租佃制则在宗族外衣的掩盖下,力图摆脱政府的控制,也逐步发展为依附性关系。这对农民来说,都是一种无奈的合理选择。秦汉史籍中屡次提到的“宗族宾客”中应已包含着和孕育着依附性的租佃关系。但比较起来,依附性佃农更大程度上是在流亡外地的人口中发展起来,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佃农被称为“佃客”,而且“佃客”成为各色依附人口中最有代表性的称呼。

秦汉时期,尤其是西汉中期以后,国家在与地主争夺农民的斗争中节节退缩,到了魏晋南北朝,国家不得不部分地承认地主对农民私属关系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始终没有获得完全的承认。所谓“土断”“括户”,以至屯田制、占田课田制、均田制等等,从某种意义上看,都是政府与地主争夺对劳动人手的控制。但由于政府实行“以身丁为本”的赋役政策,矛盾始终没有解决。直到中以后,封建国家的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赋税改“以资产为宗”,土地税比重增加,人头税比重下降,国家的户籍制度也有较大变化,区分了主户和客户。地主、国家、小农的关系也相应地有了较大的调整,封建地主制经济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上述分析看,依附性租佃关系发展的前提是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地主经济力量和政治势力的壮大,但同时又和国家处理它与地主、农民关系的历史方式有关,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地主、农民、国家三者互动的结果。这也就是说,这个时期依附性租佃关系的发展是有其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中也包含了历史的合理性。依附性租佃关系的发展是与豪强地主经济、政治力量的壮大互为表里的。对豪强地主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发展应作历史的分析。豪强地主原来属于庶民地主,或者是庶民地主的一部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商人地主,被称为“豪民”(“豪人”)、“豪富”、“富人”等。他们在经济势力强大起来以后,开始主要依靠宗族的力量并与地方官吏相勾结,巩固自己在乡里中的地盘,故又有“豪强”、“豪杰”之称。在以后的发展中豪强的成分越来越复杂,一些卸任或失意的官吏也加入豪强的队伍,一些在职的官吏参加到疯狂兼并土地的行列,这就是所谓“豪富吏民”。汉武帝对豪强势力的打击,一时似乎奏效,实际上促进了豪强、商人和官僚势力的结合。东汉时期,豪强力量进一步壮大,始有“豪族”之称。豪强把持地方政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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