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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归义军赋税制的特点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的“税土地”,这一赋税制度在唐宋时代的变革,归义军时期的赋税制度为我们提供了绝好的材料,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全面地探讨唐宋历史的变革。

二、赋税主要以乡为单位征收

唐代实行州、县、乡、里制,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就有许多写有州、县、乡、里名的文书,我们也见到了敦煌和西州各乡、里的名称。但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可知,唐前期许多文牒和簿籍都是以乡为中心制作或申报的,但文书后面的署名往往只是里正。《旧唐书》卷3《太宗本纪下》载:贞观十五年“十一月壬戌,废乡长”。《通典》卷33《职官·乡官》条载:“大唐凡百户为一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一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以后虽然还有乡的设置,但未规定具体的职责。

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反映的情况和史籍的记载是一致的,它说明“在唐代虽然用乡的名义制作正式的文书簿籍上报,但实际上里这一层在基层政权中起着重要作用,执行着监察人民、均田课农、催驱赋役的具体工作。里是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机构······在唐代,实际上不存在乡这一级基层政权机构”(5)。

孔祥星先生的研究是正确的,当然这主要是指唐前期的情况。到了唐后期五代,由于文献记载缺乏,关于乡、里的职权地位不大楚,从敦煌文书可知,归义军时期赋税的征收是以乡为单位的,如P·3236《壬申年官布籍》是征收敦煌乡官布的簿籍。S·4920背《官布籍》是龙勒乡的官布征收簿,ДX1405、1406由于残缺,不知是那一乡的官布籍,但从P·4640《布纸破用历》第280行的“当司收纳一十一乡官布,打帐用细纸壹贴”的记载可知,官布是以乡为单位普遍征收的。

税柴也是以乡为主征收的,如P·3418号背《唐沙州诸乡欠枝夫人户名目》是归义军时期的一件诸乡欠枝名目的汇编,该文书已残,但仍保留了囗囗乡、敦煌乡、神沙乡、龙勒乡、赤心乡、洪润乡、慈惠乡、平康乡、效谷乡9个乡的乡名。另外,S·5073文书也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税柴的记录,出现有效谷乡、赤心乡、洪润乡、洪池乡、龙勒乡的乡名及纳、欠柴人名单。由此可知,税柴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的。
税草的征收也是以乡为单位的,ДX1282、ДX3127《沙州诸乡纳草人名目》虽残缺过甚,但从其残缺部分可知,这是敦煌诸乡缴纳税草的名单,且以乡为单位征收。

地子的征收,虽未见到直接的材料,但在有关地子的文书中,一般都在人名前先署乡名,如P·3214背“洪池乡百姓高加盈”,P·3155背“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P·3501背 “平康乡百姓菜幸深”、P·3451“洪润乡百姓氾庆子”、S·3877“洪润乡百姓安力子”、P·3579“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等,由此推测,地子也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的。

从以乡为单位征收赋税,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即在唐后期五代归义军时期,乡作为一级基层政权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唐前期恰恰相反,虽然里仍然存在,但基本上成了虚设,乡成了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机构,乡官也取代了里正,负起了真正的责任。

这时候的乡官,已作为归义军政权所属的重要官职,出现在各种场合,如P·2049背《后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6)102行:

麦壹硕捌斗,郭乡官利润入。
295—296行:粟贰斗,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301—302行:粟壹斗,付寒苦春料官斋看乡官用。
345—346行:油壹胜,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376—377行:面贰斗,春料官斋看乡官用。
397行:面贰斗,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此为“从甲申年(924)正月壹日已后,至乙酉年(925)正月壹日已前,众僧就北院算会”的帐目。提到的官职除乡官外,还有都头、草场判官、指撝、判官、翟都衙、曹指撝及各种僧官。

P·2049背《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7)168—169行:

麦肆斗,卧酒就仓看指撝及乡官众僧等用。
218—219行:粟壹斗伍胜,付本春官斋看乡官用。
224—225行:粟柒斗,卧酒看土门都头修造,乡官、众僧等用。
236—237行:粟贰斗,秋料官斋看乡官用。
238—239行:粟肆斗,卧酒就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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