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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归义军赋税制的特点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敦煌归义军政权(848-1036年)实行据地出税的政策,其地税主要包括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关于这些税种的征纳方式、税率及其与晚五代中原地区制度的异同,我们已作了初步探讨。(1)通过这些个案的研究,我们可以对其赋税制的特点提出一些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 赋税的征收以土地为据

唐前期实行均田制时,赋税以“丁身为本”,即按丁征收,建中年实行两税法后,赋税的征收就以 “资产为宗”,即按资产的多少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当然,资产是包括土地的,但也应包括其他的动产和财福,而这些动产和财富是可以转移、隐匿的。所以,两税制建立几十年后,人们就已看出了其中的弊端,纷纷提出了改制的意见。

从唐前期的租庸调到制唐后期的两税法,是一个巨大的变革。两税法实行后,虽然人们很快就看出了其中的弊端,提出了改制的意见,但从赋役制度史上看,两税法实行后,唐后期再没有进行大的改革。当然,制度上没有变革不等于具体操作上没有变通。

归义军政权(848—1036年)实行请田制,其赋税的征收完全以土地为据。前已论及,归义军政权的赋税主要是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这些赋税的征收,完全是以土地为据的,如P·3214背《唐天复七年(907)高加盈出租土地湔矍菲酢吩唬骸捌涞啬谒俨肌⒌刈印⒉瘛⒉莸龋龅刂黛蟮薄薄·3579《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2)是一件土地纠纷诉状,其中确说:地内“因科税地子、柴、草,囗囗价又官布不肯输纳”。由此可见,归义军时期的赋税主体,即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都是以地为据征收的。

不仅赋税,就是部分差科的征发,也以土地为据,或者说与土地有着密切关系,如S·3877《唐天复九年(909)安力子卖地契》规定:“地内所著差科河作,随地祗当”。这里的“差科河作”,应指赋税、差科和渠河口作。这些都是以土地为依据而征收和征发的。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年)神沙乡令狐贤威状》,是由于令狐贤威的13亩耕地被河水漂没,他 “伏乞与后给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的请求状,这里的“役夫”应属差科。S·3905背《年代不详奴子租口分地与王粉堆契抄》也说:“其地内所[ ]作草、布、地子、差科囗物”。中间缺字可能为“著渠河口”,与前后联读,就是“地内所著渠河口作,草、布、地子、差科等物”。由此可见,不仅地子、布、草、差科的征收、征发,以土地为据。就是“渠河口作”也与土地有关。因“渠河口作”主要是修治灌溉渠道、闸口等。敦煌干旱少雨,耕地全凭渠水灌溉,故在敦煌常常“地水”、“田水”并称,即将耕地与灌溉用水合称。(3)因为只有耕地,没有灌溉用水,也是无法保证收成的。因此“渠河口作”这种临时的劳役也常常与土地有关。P·3257《甲午年(934)二月十九日索义成分付与兄怀义佃种凭》,乃是索义成由于身着瓜州,其地便由兄索怀义耕种,地内“所著官司诸杂烽子、官柴、草等小大税役”,并由兄怀应承担。“义成若得沙州来者,却收本地。渠河口作税役,不忓囗兄之事”。

我们说,唐后期实行两税法时,赋税的征收以资产为宗。后来,又逐渐由“税资产”向“税土地”转化,到了宋代,赋税主要就以土地为据征收了。而处于晚唐五代的归义军政权,其赋税征收完全以土地为据。 “这或许标志着在敦煌,由资产税向土地税的过渡较之内地要稍早,即已抢先一步完成了内地在宋代才完成的过程”。(4)堀敏一氏的这一论点很值得重视。也就是说,从唐前期的“税丁身”到两税法时的“税资产”,再到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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