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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义军政权税柴征收试探
P.4525(8)《官布籍》
敦煌归义军赋税制的特点
彩图说明──图7  马赫
彩色插图说明──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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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义军时期敦煌的营田及其管理系统

时间:2009-7-24 13:53:29  来源:不详
    关于代的“营田”及“营田使”,学术界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如何汝泉先生《唐代使职的产生》、①宁志新先生《唐朝营田使初探》②等,都对“营田使”的有关问题,尤其是“营田使”的产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冯培红先生《唐五代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考》③一文,利用敦煌文书,对唐前期、吐蕃和归义军时期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做了比较深入地探讨。
    我们不准备对唐五代的营田进行全面研究,只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归义军时期的营田情况加以探讨。
关于营田,据《资治通鉴》卷248大中三年(849)八月条载:
 
(八月己丑),诏募百姓垦辟三州、七关土田,五年不租税。自今京城罪人应配流者皆配十处(王永兴注:十处指三州、七关),四道将吏能于镇戍之地营田者,官给牛及种粮(四道指泾源、邠宁、灵武、凤翔)。白曰:史臣曰:营田之名,盖缘边多隙地,蕃(番)兵镇戍,课其播殖以助军须(需),谓之屯田。其后中原兵兴,民户减耗,野多闲田,而治财赋者如沿边例开置,名曰营田。行之岁久,不以兵,仍招致农民强户,谓之营田户。复有主务败阙犯之家,没纳田宅,亦系於此。自此诸道皆有营田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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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1期。
②  载《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2期.
③  载《兰州大学学报》2001年4期。
 
    王永兴先生认为:《旧唐书·宪宗纪》中的罢诸道节度使所带的支度营田使这一措施,反映了全国各地普遍设置了营田。而《资治通鉴》中宋白引史臣曰一段,乃唐人记唐事,应该是可靠的。“营田务”是专门名词,它是经营屯田的专设机构,营田户是属于营田务的耕种屯田的农民。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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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阅王永兴《从田令和敦煌文书看唐代土地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见王永兴著《陈门问学丛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对此,杨际平先生认为,唐后期至五代,出现户部营田务管理的营田,乃是与屯田并行的一种官田系统。唐后期的屯田继续存在,并未转化为营田。“唐后期至五代十国,屯田乃常称为‘营田’,这就是‘营田’的广义而言。屯田与狭义的‘营田’(户部营田务的营田)则是不容相混的两个概念。屯田与狭义营田的区别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屯田的田地通常连成一片,每屯三五十顷;营田务田土一般来自没官田、绝户田,多数都是分散,不可能置屯;其二是屯田耕以官兵(包括士兵家属),营田务的营田则耕以民(就唐五代而言,乃是耕以营田户,而不是州县的编户齐民)。公820年前后至五代十国,耕以官兵的屯田与耕以营田户的营田曾长期共存,为互相平行的两个官田经营系统。营田务的营田因其田土零散,客观上就难以转化为屯田,而原先耕以官兵的屯田,也未见转化为户部营田之显例。”①
    关于“屯田”与“营田”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因与本文主旨无关,我们不作辨析。在这里需着重说的是,“营田”之“营”并非一定是“营田务”经营之土地,也并非一定是“屯田”之土地,而是指“经营”、“耕种”田地。这一点已经学者们指出,如卢向前先生认为:“营”在当时含有经营之意,并非为“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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