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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时期的水灾及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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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4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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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遣使赈恤,蠲除税调”。次年二月,又“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3](《宋书·顺帝纪》)多次减免赋税可能是因为遭灾严重。南齐此类减免诏书也颇多。因“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建元元年九月,诏“减今年田租”。次年六月,又因“昔岁水旱,曲赦丹阳、二吴、义兴四郡遭水尤剧之县,元年以前,三调未充,虚列已毕,官长局吏应共偿备外,详所除宥”。[4](《南齐书·高帝纪下》)对于京畿地区的郡县关照有加。建元四年六月,齐武帝即位后,也因“水潦为患”,对“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除租调”。永明五年八月,因夏季多雨,吴兴、义兴二郡农民受损严重,“详蠲租调”。七年正月,诏曰:“雍州频岁戎役,兼水旱为弊,原四年以前逋租。”永明十一年秋七月,因“水旱为灾,实伤农稼。江淮之间,仓廪既虚”,社会矛盾非常尖锐。齐武帝乃下诏“曲赦南兖、兖、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历阳、谯、临江、庐江四郡,三调众逋宿债,并同原除”。[4](《南齐书·武帝纪》)东昏侯永元元年八月“蠲京邑遇水资财漂荡者今年调税”。[4](《南齐书·东昏侯纪》)
其三,平抑物价。宋文帝时,三吴被水淹,谷贵民饥,沈亮建议“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并转运淮河流域的粮食供给三吴,“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被朝廷接受并施行。沈亮还针对三吴地区遭受水灾的状况,认为“且酒有喉唇之利,而非餐饵所资,尤宜禁断,以息游费”。[3](《宋书·自序·田子子亮传》)提出了禁酒建议。永明十一年五月,“水旱成灾,谷稼伤弊”的现象非常严重,齐武帝诏“京师二县、朱方、姑熟,可权断酒”。[4](《南齐书·武帝纪》)
其四,对于防水不尽职的官员予以降职或撤免职务。晋孝武帝时,殷仲堪任荆州刺史,虽然他在任上勤俭有加,体恤百姓遭受水旱之灾的痛苦,但因长江上游水量大增,出川以后,“漂浮江陵数千家”。朝廷乃“以堤防不严,复降为宁远将军”。[2](《晋书·殷仲堪传》)晋安帝隆安年间,“荆州大水,仲堪振恤饥者,仓廪空竭”,反而被桓玄趁机袭杀。[2](《晋书·桓玄传》)
其五,修建水利设施,以便排水。元嘉十三年,钱唐令刘真道、余杭令刘道锡,在余杭大堤崩溃,洪流冲毁民居之时,“道锡躬先吏民,亲执板筑,塘既还立,县邑获全”,因此受到宋文帝的嘉奖。[3](《宋书·刘怀肃传附怀敬子真道传》)元嘉二十二年,吴兴人姚峤“从武康纻溪开漕谷湖,直出海口,一百余里”,虽曾实施,但没有成功。[3](《宋书·二凶传》)此后,“吴兴郡屡以水灾失收,有上言当漕大渎以泻浙江。中大通二年春,诏遣前交州刺史王弁假节,发吴郡、吴兴、义兴三郡民丁就役”,昭明太子上书反对,“高祖优诏以喻焉”。[5](《梁书·昭明太子传》)继续施工,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使“吴兴一境,无复水灾”。
综上可知,六朝时期水灾后的救助以物资救助为主,政府通过这一形式首先使民众解除生存危机,减免赋税也是这种形式的表现之一。平抑物价只是临时性的措施。追究治水不力的官员是为了引起官僚群体对治水的重视。最为主要的是修建排水工程,从根本上解除水灾的威胁。 参考文献:
[1]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萧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 [5]姚思廉.梁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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