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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

时间:2009-7-24 13:52:49  来源:不详
3年江陵凤凰山第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牍。因为这批简牍中的五号木牍及六号木牍,都涉及了西汉前期的刍、稿税制度;尤其是六号木牍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关于刍、稿税征收情况的实例。而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牍,其年代的下限为景帝四年,上限为文帝晚年,(详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刊《文物》1974年第7 期)。因而通过五号、六号木牍有助于我们探讨西汉文景时期的刍、稿税制度在继承秦制基础上的巨大变化。



为了便于分析,有必要将五号木牍背面的文字及六号木牍的全部文字抄录如下。

(一)关于五号木牍的释文,正面记录的是当利里定算的数量及该里正月、二月算赋的分配情况,因与本文无关,故不录。该牍背面有“刍二石为钱”语。

(二)关于六号木牍的释文:

平里户刍廿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稿
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当稿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摘引自《文物》1974年第7期)

上引五号、六号木牍的内容,十分重要。以五号木牍背面文字而言,虽然只有“刍二石为钱”一语,如果联系四号木牍所记录的关于市阳里和郑里的口钱、算赋征收情况以及五号木牍正面所记录的关于当利里的算赋定数与分配情况来看(参阅拙作《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刊《文史》二十辑),此“刍二石为钱”,应为允许市阳、郑里与当利三里以刍折钱缴纳的总数。再结合六号木牍允许平里的刍税“八斗为钱”和稿上里的刍税“二斗为钱”的话来看,三里合计以“刍二石为钱”也是合理的。市阳里、郑里、当利里、平里与稿上里,既然都存在以刍折钱缴纳的情况,则以刍折钱缴纳刍税的制度,早在西汉文景时期就已有了。不过,此时仅限于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尚未见以稿折钱。然而,前引《东观汉记》所载王莽地皇元年诸侯王所食租税中有“刍稿钱若干万”的事实,这一方面说明刍税折纳之制,文景之后在继续实行;另一方面又说明到西汉后期已发展成了整个刍、稿税的折纳之制。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六号木牍的内容,因为它记录了平里与稿上里征收刍、稿税的完整情况。为了弄该牍内容的意义,有必要分析牍文内容的内在联系。就整个木牍内容来说,它记录了平里与稿上里分别征收刍、稿税的数量、类别与征收办法。其记录顺序,都是先讲刍税,再讲稿税。讲刍税时,又先讲户刍额,后讲田刍额,再讲该里应纳户刍、田刍的总额,然后讲刍税的征收办法:包括允许以刍折钱缴纳数、以刍折稿数以及从应纳总额中减去此二数而得出的实纳刍税定数。讲稿税时,先讲该里应纳田稿的总数,再加上允许以刍折稿之数,便得出该里实纳稿税的总量。按照上述顺序去核算六号木牍中所列举的各项数字,除平里的“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应作“定廿四石五斗七升当□”及田稿“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应作“凡十四石二斗四升半”之外(我疑为牍文误释造成的差异),其余各数及折算关系,无不契合。因此,根据验算的结果,可以确认:牍文中的“八斗为钱”与“二斗为钱”,是分别允许平里与稿上里的以刍折钱缴纳的总数;其中的“六石当稿”与“一石当稿”,则是分别允许平里与稿上里用刍税折纳稿税的总量。至于牍文中的“刍为稿十二石”与“刍为稿二石”,恰恰都可以与“六石当稿”及“一石当稿”相对应,其刍与稿折纳率为一比二,即刍一石可折合稿二石。

在明白了上引木牍释文的含义以后,就不难看出西汉前期文、景二帝时的刍、稿税制度,较之秦的刍、稿税制度,发生了如下的重大变化:

第一,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类别区分。

如前所述,秦制刍税无“户刍”与“田刍”之分,而统称为“刍”。征收的依据是按土地的数量,每百亩地纳刍三石。到了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依上述六号木牍所载,刍税明显被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大类。所谓“田刍”,无疑仍是按土地数量多少征收;至于“户刍”,顾名思义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区分为“户刍”与“田刍”的必要。“户刍”既系按户征收,则不分贫富都得缴纳“户刍”。这无疑对贫苦农民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户刍”重而“田刍”轻的格局制度化了。



如前所云,秦制无“户刍”与“田刍”之分,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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