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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

时间:2009-7-24 13:52:49  来源:不详
不存在二者何轻何重的问题。但西汉文景时之制,不仅已有“户刍”、“田刍”之分,而且二者孰轻孰重也有明显规定。如平里的户刍为二十七石, 田刍只有四石三斗七升, 后者只及前者的16%弱;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为一石六斗六升,后者也只及前者的12%。此二里的户刍与田刍的比例虽略有差别,但户刍多于田刍的事实却是很明显的,这表明西汉前期的户刍重而田刍轻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

第三,稿税出现了“田稿”的名称,而且稿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

如前所述,秦无“田稿”之名,只有与“刍”连称的“稿”。西汉前期既已有“田稿”之专称,则稿税的按田亩征收的性质更明确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西汉前期刍税同稿税比例的变化。按秦制:每顷地“入刍三石、稿二石”,刍税与稿税的比例是三比二。西汉前期却不同了:以平里为例,刍税为三十一石三斗七升,而稿税仅二石二斗四升半,二者之比约为十四比一。又以稿上里为例,刍税为十四石六斗六升,而稿税仅八斗三升,二者之比约为十八比一。虽然此二里的刍税与稿税的比例不完全一致,却很接近,至于同秦制相比,显然同样反映出刍税部分的增加和稿税部分的减少。这一变化,如果联系下面刍税质优与稿税质劣的情况来看,无疑是刍、稿税的显著加重。

第四,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缴纳的刍、稿税征收方式的变化:

按秦制,刍、稿税无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的折纳之制。但西汉文景时期,却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的折纳办法,而且形成了正式的制度,各里均规定了折纳的数量。以平里而言,允许其三十一石三斗七升刍税中的八斗以钱折纳,即所谓“八斗为钱”,其允许折钱的比例为刍税总量的百分之二强;又允许以六石刍税折合稿税缴纳,占该里刍税总量的五分之一弱。又以稿上里而言,允许其十四石六斗六升刍税中的二斗折钱缴纳,即所谓“二斗为钱”,其允许折钱的比例为该里刍税总量的七十五分之一;又允许刍税一石折稿缴纳,占刍税总量的十四分之一弱。此二里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稿缴纳的数量各与其刍税总量的比例虽然不同,但允许折纳却是共同的事实,而且具有允许以刍折钱者少、以刍折稿者多的共同特点。结合五号木牍背面所载郑里、市阳里及当利里合计允许以“刍二石为钱”的话来看,说明折纳制确制度化了,开始改变了完全以实物缴纳的秦制。至于官府之所以分别作出各里折纳数量规定,目的在于限制折纳的量。

第五,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稿税缴纳物的质量的优劣区分明朗化了:

按秦制,“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时,“刍自黄*[左黍右鱼]及苈束以上皆复之”。据秦简整理小组的解释,“刍”为饲草,“稿为禾秆”,“黄*[左黍右鱼]”是禾的干叶,“苈”是乱草(《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页)。以此言之,秦时的刍、稿税,系全部以实物缴纳,而且从干枯的禾叶和乱草,只要成束,都可以作为纳税物,“刍”与“稿”在质量上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但是,到了西汉文景时期,情况判然不同了。二者出现了质量上的明显差别。如平里允许以刍折稿的数量为“六石当稿”,稿上里为“一石当稿”;而当计算该二里应纳稿税总量时,又分别加上“刍为稿十二石”与“刍为稿二石”。这显然说明:每刍一石可折合稿二石,表明“刍”的质量优于“稿”。

第六,刍、稿税计量方式的变化:

关于刍税的征收物质量优于稿税征收物的质量的问题,还可以从二者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获得证明。我们知道,秦制缴纳刍、稿税时,是采用“入刍稿,输相度”的方式进行的,即不论刍税与稿税都是用称过量的。秦简整理小组的同志也认为秦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是用称称量,每石为一百二十斤。(同上引书)又《汉书·律历志》云:“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则每石确为一百二十斤。但是,西汉文景时的刍、稿税征收,就不再用称称量,而是用升斗过量。如平里、稿上里刍、稿税数量中,不乏若干石、斗、升的记录,便是例证。这里的“石”,同“斗”、“升”等连在一起,就确知其非重量单位而已变成了容量单位。这一点,裘锡圭同志在其《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一文中已经指出(《文物》1974年第7期)。 欧阳修《集古录》卷一《后汉修西岳庙复民赋碑》云:“光和二年(公元179年)十二月……弘农太守臣樊毅”上书中,道及“县当孔道, 加奉尊岳,一岁四祠,养牲百口,用谷稿三千余斛”。这里把“稿”与“谷”并列,而且都以“斛”计量,这证明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时, 确还在实行用容量计量办法征收刍稿税的制度。由此可见,刍、稿税征收的计量方式,确实有一个由按重量计量到按容量计量的变化过程,而且这一变化的起点就在西汉文景时期。与这一变化相适应的,必然是刍、稿税征收物质量的提高,因为草料与禾秆等是无法用容量单位计算的。因此,文景时刍、稿税征收时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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