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汉儒知识分子的权力穿
谈两汉文化
汉文化在越南的影响
论汉唐间史学的发展
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
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
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
论汉代中国的马鞍和马镫
略论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
最新热门    
 
论汉文帝

时间:2009-7-24 13:52:49  来源:不详
明,刘邦的这一作法只是临时性措施,他并没有来得及“悉除去秦法”,同时也无条件在推行这一措施,故秦的苛法如故,以致于到高后年(公元前187年)正月,她还在说:“前日孝惠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5]新近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更明显地证明从汉高祖初年到其十二年中所使用的法律基本上仍是秦律。因为这个《奏谳书》所收十多个案例所依据的法律,在刑罚名称、罪犯类别、量刑标准和计赃数量等方面,都同云梦出土的秦律相同,却不同于萧何制定的汉律九章,则刘邦确未曾“悉除秦法”。正因为如此,故惠帝时才有“欲除三族罪、妖言令”之议,高后才有除此苛法之诏[6][7]。

吕后虽有除秦苛法之诏,却并未实行,或者说实行不久,又恢复了诽谤妖言之法,人颜师古即持此看法,故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五月,依然存在“诽谤妖言之罪”[8]。由此可见,文帝即位之初,仍然面临一个必须彻底废除秦的苛法这一重大社会问题,不如此,就无以求得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巩固。事实证明,正是这样的客观历史条件,决定了汉文帝采取了彻底清除亡秦的苛法与暴政的一系列措施:

前元元年(公元前179年)十二月,即文帝即位后第三个月,便发布了“尽除收帑相坐律令”的诏书。

前元二年五月,又颁“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其除之”之诏,并规定“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前元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无得擅征捕”。即除去擅征捕之苛法。

前元十三年五月,又颁“除肉刑法”之诏。

汉文帝所采取的上述一系列措施,就给他塑造了一个“除帑削谤,政简刑清”的仁者形象。实则他并不是什么与生俱来的“仁者”,而是在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下不得不顺应民心而为之,否则,既无以树立西汉政权不同于亡秦的形象,也无以巩固他自己的统治,故曰是时代铸造了他的品格特征。

孝文帝即位之后,摆在他面前的另一个重大政治、经济问题,就是经过秦末汉初动乱造成的人口大量死亡、社会生产严重破坏、粮食奇缺、粮价飞涨等状况,使早已疲于亡秦徭役、兵役和赋税的劳动人民,仍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这就迫使汉文帝必须缓解这一矛盾,否则随时有可能引发社会动乱。

我们知道,在秦末汉初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生产,汉高祖时期由于此起彼伏的异姓诸侯的反叛,仍然缺乏恢复与发展的条件。是以“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9]。惠帝、高后时期,因鉴于社会经济状况的严峻形势,采取了“俱欲休息乎无为”[10][5]的政策,虽然一度出现了“衣食滋殖”[10][5]的局面,但是,由于时间短和基础不牢,以致直到汉文帝时期,仍然是“岁一不登,民有饥色”[8]。因此,继续实行无为而治的政治原则,进一步减轻劳动人民租税徭役负担,这又是时代赋予汉文帝的历史使命。

事实又证明,汉文帝果真顺应了时代的要求,采取一系列旨在减轻劳动人民的赋、役负担和促进社会生产迅速恢复与发展的改革措施:

文帝前元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取消各郡国的岁贡,等于间接减轻劳动人民的经济负担。
前元二年九月,再下重农之诏,并以“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的办法以劝农(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此前田租率为十五税一,今收其半,实开三十税一之先河。

前元五年四月,“除盗铸令。更造四铢钱”(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开放钱币铸造权,同时由国家铸造新币,以促进商业的发展。

前元十二年三月,“除关无用传”(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取消关卡检查制度,以促进各地区之间的交通和货物流通。

前元十三年六月,又下重农之诏,并颁“除田之租税”的诏令[8],即全部取消田租的征收。

前元十三年,颁布“除戍卒令”[11],等于取消劳动人民的戍边之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