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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商品市场发育水平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5  来源:不详
商品充斥市场,当时注重商品质量的监督。秦法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长短、广亦必等。"④"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⑤凡市场上出售的商品,要符合质量规定,不合标准者,不得人市。同时,对市场的物价也加强了立法。秦律规定:"有买及卖殴(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为作务及官府市,受必辄人钱缸中,立市者其人,不从令者,一甲。"⑥意即: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收接货款时,必须立即把钱投入缸中,使买者见之投入,不得违令。到了汉武帝时,又创设"平准"、"市平"制度。认为:"一哄之市,必立之平。""市无平,必无贵贱之正。"⑦"市平"的办法是:"某价低贱减平者,听民自行与市";"万物皆贵,过平一钱,则以平价卖与民。"不准商人高下物价。王莽时也实行"市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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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东观汉纪》卷18《秦彭传》。
③ 《汉书》卷8《宣帝纪》。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关市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⑦ 扬雄:《法言.学行篇》及李轨注。


法律规定:"诸司市常以四时月中,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售者,均官用以考验厥定,其平贾(价)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印(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价)卖与民;其贾(价)氐(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瘐者。"①法律要求: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每年的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为基础,按不同产品,定上、中、下三种标准价格,商品"过平",则以平价出卖;低于平价乃听民自由买卖。这些法律,在理论上是无可非议的。但实际的贯彻执行程度,乃另当别论,前已提及。同时,市场的商品种类繁多,质量千差万别,不少商品仍需个别论价。

划一度量衡,防止缺斤少两的立法。"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是商鞅变法时的重要内容。此后,检核度量衡制度一直很严。秦代法律规定:"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又云:"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升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②从这些律令可以看出,秦对度量衡的核验是严格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场交换过程中,度量衡器如有差误,要按照差值大小给予罚甲、盾的惩处。西汉桑弘羊说:"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当时要求做到:"虽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③东汉第五伦领长安市时,"伦平铨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④可见,秦汉统治者对此自来就比较重视。

征收市税和严辑走私的立法。所谓"市税",通常是指在流通领域所征课的一种税收。秦汉时期,除政府特许免征之外,凡在市场上经商的人,皆需要交纳市税。当时法律规定:"市利之租必重",⑤"重租税以困辱之。"⑥有市籍者,必须定期交纳市税,不得拖欠,不然要罚。例如:何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⑦市税率问题,秦至汉初,史文简缺,王莽之时规定:"工匠、医巫、卜祝及方技、商贩贾人坐肆里区竭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在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分之一,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一实者,尽没人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⑧即商贩贾人须交纳的市税率约为"十分之一"。市税的收入,一般归皇室或诸侯王享用。在一些商业发达、规模较大的市中,其收入相当可观。如:"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⑨此外,为保证市税的征收,当时严禁走私活动。秦律规定:凡将珠玉偷运出境及卖给邦客(外商)者,以走私犯论处,珠玉没收上交内史,告密人受赏。⑩汉代也有相关法律。如武帝元狩二年(前121年)"匈奴浑邪王率众来降,……及浑邪王至,贾人与市,坐当死者五百余人。"⑾长安市的五百余商人犯死罪,究其原因,就是私自与来降的匈奴贸易和所卖之物触犯了禁律,可见打击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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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③ 《盐铁论.禁耕篇》。
④ 《后汉书》卷41《第五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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