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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浅论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营铸币,增加货币投放量。玄宗开元“二十六年于宣润等州置钱监”。[17] 代宗大历四年(769)正月,准关内诸道铸钱使第五琦之请,“于绛州汾阳、铜源两监,增置五炉铸钱”。[18] 德宗建中元年(780)九月,准判度支韩洄之请,“于商州红崖冶洛源监置十炉铸钱”。[19] 贞元九年(793)正月,准盐铁使张滂之议,允许天下铜山任人开采,所得铜材由官府买断,充作铸币之用。[20] 宪宗元和三年(808)五月,准盐铁使李巽之议,“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21] 同年六月,宪宗颁《禁采银坑户令采铜助铸诏》,令五岭以北采银户转而采铜,“助官中铸作”。[22] 元和六年(811)二月,准河东节度使王锷之请,诏“于蔚州置五炉铸钱”。[23] 次年二月,诏度支司量支钱三万贯,以充蔚州铸钱之本。[24] 武宗会昌灭,并省天下佛寺4600所,令诸州诸镇利用毁佛所得铜材铸币自用。

二是禁止私人蓄钱过量,防止钱币退出流通领域。贵族官僚、富商巨贾、州府藩镇大量囤积铜钱,造成了钱币流通量的减少,加剧了通货紧缩。唐王朝对此酝酿并出台了禁止蓄钱过量的法令。元和三年(808)六月,宪宗“诏以钱少,欲设畜钱之令,先告谕天下商贾畜钱者,并令逐便市易,不得畜钱”。[25] 到元和十二年(817)四月,宪宗颁《禁私贮见钱敕》,曰:“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个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分,并量给告者。”[26] 正式出台了禁止蓄钱过量的法令。到文宗太和四年(830)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以下者,限二周年内处置毕。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由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27] 重申元和十二年之法令。

三是禁止铸造铜器,防止铜材他用,尤其禁止销钱铸器,防止铜钱锐减。代宗大历七年(772)十二月,“禁天下新铸造铜器,唯镜得铸,其器旧者听用之,不得货鬻”,[28] 规定除铸造铜镜外,不得再铸造其他铜器,先前已有的铜器亦不得买卖获利,保障铜材用于铸币。贞元九年(793)正月,德宗重申大历之制,“禁买卖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29] 贞元十年(794)六月,针对禁铸铜器不力,铜器市场价格过高,德宗又“诏天下铸铜器,每器一斤,其直不得过百六十,销钱者以盗铸论”,[30] 试图从另一方面限制铜器铸造。宪宗元和元年(806)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31] 加大打击力度。元和七年(812)五月,宪宗颁《禁销钱铸器诏》,曰:“今以后诸州府有请以破钟再铸,宜令所在差人监领,不得令销钱毁器,别有加添。”[32] 继续加大管理力度。敬宗“宝历初,河南尹王起请销钱为佛像者以盗铸论。大(太)和三年,诏佛像以铅、锡、土、木为之,饰以金银、鍮石、乌油、蓝铁,唯鉴、磬、钉、镮、钮、得用铜,余皆禁之,盗铸者死”,[33] 对销钱铸佛像量刑加重,出台了死刑。到太和八年,“禁铜器,官一切市之”,[34] 仍坚持了高压政策。



四是禁钱出境,防止铜钱外流。如德宗贞元初,“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35] 防止铜钱由陆路流失境外。宪宗元和四年(809)六月,“禁钱不出岭南”,[36] 防止铜钱经广州、交州等外贸口岸流失境外。

五是不得不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承认并实行了除陌和便换的钱币流通形式,以缓解通货之不足。除陌又称欠陌、垫陌,指每千文铜钱中除去若干文,而仍按千文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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