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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浅论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唐中叶以后,这种方法由民间交易开始使用,是解决通货紧缩的一种应急变通手段。唐王朝最初对此是禁止的。贞元九年(793)三月,德宗颁《禁欠陌钱敕》,规定“陌内欠钱,法当禁断”,并命“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37] 宪宗元和四年(809),重申贞元九年之制,“京师用钱缗少二十及有铅锡钱者,捕之”。[38] 但是屡禁不止,到穆宗长庆元年(821),不得不承认除陌为合法。是年九月,穆宗颁《定钱陌敕》,云:“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文,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39] 便换亦称飞钱,大概产生于宪宗时。《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宪宗元和初年,“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是商人与地方藩镇州府及诸军诸使间的一种钱币信用汇兑,是为解决钱币长途运输困难由商人发明的,有助于解决通货紧缩问题。唐王朝对此最初亦行禁断之策。元和六年(811)二月,宪宗敕令“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40] 但引起了严重的钱币积藏。次年五月,准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使之请,出台了允许商人到三司便换,每便换千钱加饶官中百钱,同时禁断其他一切变换的政策,试图由三司垄断便换行业。这一政策因其不公平遭到了商人的普遍抵制,同年七月,只好改行“与商人敌贯而易之”的等额便换政策,[41] 后来,便换制一直被沿用。



以上诸项措施,学界一般认为是唐王朝为解决钱重物轻(钱荒)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实际上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背后,更深的是以维护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为根本目的。这些措施的着重点有二:一是强调钱与帛均为法币,维护货币制度本身,二是试图理顺货币流通渠道,加强对货币流通的管理。总体上是依靠国家政权,运用法律、财政、行政的多种手段强力推行,表现出政治权力对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的强制及干预。这些强制和干预尽力维护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的秩序。不过,由于维护的是一种对于商品经济发展来说已经落后了的货币制度,所以效果并不理想,并不能令政府满意。穆宗时元稹即指出,“窃见元和以来,初有公私器用禁铜之令,次有交易钱帛兼行之法,近有积钱不得过数之限,每更守尹,则必有用钱不得加除之牓,然而铜器备列于公私,钱帛不兼于买卖,积钱不出于墙垣,欺滥遍行于市井”。[42] 可见已是有令难行,有禁难止。但唐王朝一味坚持钱帛兼行,不肯变革,于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与落后的货币制度之间的矛盾——作为政府意志与经济自然法则之间矛盾的体现——不仅不可能解决,反而日趋激化,既成为唐王朝不能较好解决钱荒问题的主要症结,也极大地限制阻碍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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