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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浅论

时间:2009-7-24 13:52:56  来源:不详
汉代以金为上币铜为下币的历史经验,及时起用贵金属金银作为主币,以铜钱作为辅币,改行金银与铜钱相结合的主辅币的货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最好的办法。但是,由于错误落后的货币思想的影响,唐代统治阶级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主动地调整货币制度,而是采取了极力维护钱帛兼行制度的多种措施,结果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对良好的货币流通的客观要求得不到满足,与落后的货币制度间的冲突日趋激化,成为中唐以后,特别是两税法实行以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大矛盾,突出表现为钱重物轻即所谓“钱荒”问题的不断恶化。







唐王朝是以法律、财政、行政等的综合手段来极力维护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的。为了叙述的条理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以概其要。

其一,力保绢帛的货币地位,法定绢帛等实物与铜钱兼作货币,并鼓励优先使用实物货币 。开元二十年(732)九月,玄宗颁《令钱货兼用制》,云:“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见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4] 开元二十二年(734)十月,玄宗再颁《命钱物兼用敕》,规定:“货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以后,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5] 贞元二十年(804),德宗“命市井交易,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6] 元和六年(811)二月,宪宗制曰:“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即须兼用疋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7] 太和四年(830),文宗诏令:“凡交易百缗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扬州、江陵府以都会之剧,约束如京师。”[8] 明确规定钱物兼用,物优钱先。除这些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外,唐王朝还运用财政办法维持绢帛等实物的货币职能,防止其作为货币而贬值。如开元六年(718),“出太府钱五万贯,分于南北二市,平价买百姓间所卖之物堪贮掌官须者”。[9] 又如元和八年(813)四月,宪宗颁敕“以钱重物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10] 元和十二年(817),宪宗又颁《平泉货敕》,内云:“近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便处开场,依市价交易,选清强官吏,切加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必使事堪经久,法可通行。”[11] 用政府购买的方法来调节市场绢帛供需,保持绢帛价格。力度更大的是,唐后期还出台实施了“虚实估”的物价政策,确定绢帛等实物的“虚估”,力图提高它们的市场价格,竭力维护其货币职能和货币地位。

其二,确保官营铸币的垄断地位。唐王朝对此最为重视,举措最多。一是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严厉打击私铸滥铸,通过货币立法,规定铸币权乃国之特权,不准私人染指。与之配套的还制定了禁断私自买卖铸币材料、禁断铸造铜器及禁断恶钱等的多项法令,全力保障币制统一,保障官营铸币不受侵害。其详见前文唐代铸币的政策及经管部分。二是运用财政手段收取恶钱。这是对不能完全禁断私铸滥铸的补救措施。如高宗“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由于“百姓以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侯官禁之驰,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12] 加大收取力度。到仪凤四年(679)四月,高宗又“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给粜,斗别纳恶钱百文。其恶钱令少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其厚重径合斤两者,任将行用”。[13] 到开元七年(719)二月,玄宗“敕太府及府县出粟十五万旦粜之,以敛人间恶钱,送少府销毁”。[14] 开元八年(720)六月,又颁《官收恶钱诏》,针对收市恶钱不彻底的情况,要求“须抬估价,百姓情愿出恶钱一千文,计秤满六斤,即官以好钱三百文博取,无好钱处,依特估折布绢杂物,每季终,各令随近送纳铸钱,仍申主者堪会”。[15] 天宝十一载(752)二月,从宰相李林甫之议,再颁《令所司收换恶钱敕》,“命有司出粟帛及库钱数十万缗于两市易恶钱……期一月,不输官者罪之”。[16] 

其三,保持铜钱的流通数量。唐王朝对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认识较为明确,认为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多少与货币购买力成正比,与物价成反比,持传统的机械的货币数量说。为保持流通中必要的货币数量,唐王朝采取了五项主要措施:



一是尽力增加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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