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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等价物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n@④英振承造佛堂契》记载慈灯雇fàn@④英振于东河庄造佛堂一所断作麦捌汉硕,"其麦平章日付布一匹,折麦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余欠fàn@④英振壹硕柒斗,毕功日分付"。议价当天订的工价是麦,而实际支付的是布,也表明麦是当时支付物价时的主要计价标准。以麦计算工价而不支付麦,是因为当时敦煌用麦计价比较方便,已形成习惯,易于交换双方接受。北图鸟字84号《丑年至未年某寺得付麦油布历》记载:"丑年五月十五日杜都督当家书幡四十二□,每一□麦壹硕,准合麦肆拾贰硕。"(注:查原卷图版,该卷右下角今已残。录文中"□每一□麦壹硕,准合"系据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下辑"书幡帐目"条补。)"寅年正月五日使车牛七日折麦叁硕伍斗;三月五日使牛具种两日折麦一石;又布一匹,折麦肆硕二斗……九月十日wéi@⑧课折麦壹硕肆斗,又使车牛两日折麦一石,又wéi@⑧课折麦一石……寅年三月廿日僧海印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二斗……靴一量折麦肆硕贰斗……又@⑨一具折麦贰硕贰斗……卯年三月十日僧福渐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贰斗……索朝宰书行像麦叁拾硕,内领麦柒硕,八宗(综)布二丈壹,花毡壹领折麦陆硕,又使牛具两日折打祛(?)子一。""北兰若杜家书佛堂领麦陆硕,高行真处得。"从以上记载看,吐蕃时期敦煌的工价、物价计算都是以麦为标准进行的,折算成麦子并不说明实际支付的一定是麦,像索朝宰书行像以麦计价而交付的有八综布、花毡等。故支付的可以是麦,也可以是按麦与其他东西的比价关系而换算成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帐中所标示的准麦、折麦数,实际含义是用麦来折算工价或物价。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五月十四日于李日照家边买小银钗子一三(枚),其钗子折麦拾硕,并汉斗",清楚地表明麦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



  吐蕃统治时期,不但麦在支付物价时似乎具有等价物性质,而且粟同麦一样可用于支付物价。记载最为突出的是S.6829《丙戌年(806)正月十一日已后缘修造破用斛斗布等历》,帐中记载因修造买木、铁及支付工价用的主要是麦和粟:"(正月)十九日买张奉进木付麦肆硕。廿二日买康家木价付布肆匹;计壹佰柒拾陆尺折麦壹拾硕。又付粟叁硕。"麦在帐中仅作为木材价格折算标准,实际支付的是布和粟。"四月二日,出麦柒斗,付曹昙恩解木七日价。同日出麦贰斗,付索家儿充解木两日价。又一日价麦壹斗。九日,出粟柒斗,付索鸾子充解木五日价。廿一日出粟柒斗,付彭庭贤雇车载城西木。""五月三日出粟壹硕肆斗,粟壹硕捌斗,付孟家木价。同日,出粟壹硕,与荣国造chuán@⑩及毗离(篦篱)手功。九日出麦壹硕肆斗,粟叁斗伍胜,买铁四斤打钉。同日付康太清粟叁硕,充先买材木价。六月二日出粟柒硕,付荣清等充仰泥手功。同日出粟叁硕,麦壹硕伍斗,与王庶子仰泥手功。""(九日)同日出粟贰硕,付康太清买柱子价。十二日出粟陆硕叁斗,还道萼等先修佛殿手功。廿一日出粟肆硕、麦壹硕伍斗,与王庶子仰泥手功。"从这数笔支付帐分析,粟和麦等都用作支付木材、铁、手功(工)价,唯麦作为计价的等价物。我们从帐上表象看,似乎粟也是一种等价物,实际上从粟与麦比较来看,粟更偏重于以物易物而不是等价物,之所以用粟来支付,背后有麦与粟等其他东西的比价在里边。

  另外,吐蕃时期布绢等纺织品支付物价时似乎也具有等价物的性质。前引S.6829号文书中记载:"二月十一日,付翟朝木价布壹匹肆拾伍尺。"七月八日"出布叁丈贰尺与法日赤白□。"八月二日"同日出布陆拾柒尺,付灵图金光明充杜邕木价。"单从这些记载看,似乎布也是等价物。但是帐中最后一段文字无疑是对其作为等价物性质的否定:"又布一丈一尺出卖,每尺伍升"。表明这11尺布以每尺0.5斗的价格出卖。北图鸟字84号文书记载"张山海书幡价领得物七综布壹匹,麦壹硕,油壹升"。书幡价实际支付的实物是麦、油、布三样,只表明布与麦、油一样都用于支付物价,至于是否具有等价物性质,还无法肯定。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布九匹,并付兴胡胡充悬欠用。断麦伍硕伍斗,至春还,其布纳官用。又张老于尼边买布一匹四十二尺,至折麦壹硕五斗两家合买,其布纳官用,各半……又于寺家取布两匹,辰年十月折麦纳官用。"取布而折麦,说明布的价格是以麦来折算。P.T.1261《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斋chèn@⑦历》记载几笔帐亦表明布以麦计价:"都计八十三人,绢布五十八尺,八十三人人支麦七升一寸。"58尺绢布折合麦平均每人得麦七升,其中每人余一寸未折算。"其道真斋chèn@⑦布壹匹四十二尺,布二丈一,二石一斗,海净,计麦四石六斗。"亦以布折算为麦。郝春文教授认为,作为等价物麦比布有更多的优点,就是分割为最小的单位也不会损失它自身的价值,而布则不然。(注:参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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