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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等价物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麦粟油黄麻入历》记载:"@(14)(橛)一束wéi@⑧户石盈昌折债入,准麦粟七石。"是证麦为交换中的等价物。S.5039《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破用历》记载:"麦叁硕,于寺主教真褐袋一口折麦入□用。"表明麦是折算物价的等价物。粟不但支付物价,有时还用以折算物价。S.4649+S.4657《庚子年(970)二月十日沿寺破历》记载:"又粟壹硕伍斗,折毡价用。"粟用于计算物价,就具有了等价物的性质,但是文书中见载以粟计价非常少,说明它不是计价的主体。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以粮食计算物价的方式,在各种契约文书中亦有反映。P.3331《丙辰岁宋欺忠卖宅舍契》断作舍价计斛斗陆拾捌硕肆斗,内麦粟各半。S.3877《乾宁四年张义全卖宅舍地基契》其舍"都断作价值伍拾硕"。同卷《唐天复二年壬戌岁曹大行回换屋舍地基契》折价"斛斗玖石",从罚麦两驮看,折价斛斗亦应是麦。从归义军时期的地契记载看,用麦粟等计算价格并支付地价非常普遍。



  唐代敦煌郡(沙州)有公廨本钱出贷生利,到晚唐五代由于钱币匮乏,市场贸易一般不用钱币而改用粮食作为等价物,这个时期的公廨本钱改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生利。P.3370《戊子年(928)六月五日某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便物人有沙州赤心、洪润、莫高、玉关、龙勒、平康等乡百姓及当寺僧众,麦粟生利为至秋百分之五十。这从侧面说明晚唐五代敦煌不使用钱币,贸易交换主要以粮食等实物作为等价物。

  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以麦作为等价物,表现最为明显的是P.3631《辛亥年(951)正月二十九日善恩愿通等柒人将物色折债抄录》:

  辛亥年正月廿九日,先把物团善因、愿通等柒人,欠常住斛斗,见将物色折倩(债)抄录谨具如后:善因入褐布柒拾捌尺,准麦粟柒硕捌斗,折黄麻叁硕玖斗。愿通入褐布柒拾五尺,准麦粟捌硕,折黄麻肆硕。愿威入榆木两根,准麦粟陆硕;入昌褐肆拾尺,准麦粟肆硕;木及褐价折黄麻伍硕。保瑞入昌褐叁丈贰尺,准麦粟叁硕贰斗,折黄麻壹硕陆斗。保端替老宿入白方毡壹领,准麦粟肆硕,折黄麻两硕。又入人上典物铜锅子壹口。上件物色等对众僧分付,领入库内。领褐布人王上座,后要破数。又六月九日,保遂入斜褐壹段,准麦粟(注:此行及此后四行下部有还物人名及画押。不录。)肆硕伍斗,折黄麻两硕贰斗伍升。又紫绵绫衫表(?)壹领,准麦粟玖硕,折黄麻肆硕伍斗。又白羊毛毡壹领,折麦粟两硕伍斗。故僧愿住入昌褐肆拾尺,折麦粟肆硕。又愿通入布叁丈捌尺,折麦粟叁硕捌斗,其布僧政贷还。善因入褐袋壹口,折麦粟肆硕。保端替故张老宿入布壹丈伍尺,折麦粟壹硕伍斗;又昌褐贰丈肆尺,折麦粟两硕肆斗。其文书内物于李法律算时总入破了,更无理词。其文书内黄麻及麦粟并入愿通交历及李法律交历。

  善因、愿通欠常住物色主要是黄麻和麦、粟,还物有布、榆木、昌褐、毛、斜褐、衣物等。所还物与欠负物间的价格换算是以麦粟为标准进行的,先把所还物换算成麦粟,然后根据麦粟与所欠物黄麻的价格关系,再折合成黄麻数。由还物-麦粟-欠负物,麦粟起着所还物与黄麻间的等价物的作用。表明麦粟是交换中的等价物,起着计算物价的作用。

  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使用黄金白银比较普遍,有金钱、银钱等硬通货,更多的是各种金银器皿,其中部分器皿都注明重量,显然是为了交换计价方便,这些金银器皿毫无疑问也作为硬通货。在敦煌市场还有大量散金生银、弱金碎银出售,部分亦用作交换。金银用作硬通货有物轻价重、便于携带等优点,有利于大宗贸易和对外交换长途贩卖,但是分割困难,不适宜小宗贸易。故敦煌籍帐类文书在记载一般性贸易时很少用金银,只有在大宗贸易时偶尔用银器支付物价。表明晚唐五代金银作为硬通货虽然流通于敦煌市场,并不处于整个市场交换的主导地位。

  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的交换方式与吐蕃统治敦煌时期一脉相承。从吐蕃统治敦煌开始,铜钱不再流通,支付物价方式复杂多样,通过对吐蕃统治时期各种市场贸易文书进行综合分析,支付物价虽然不一致,,有麦、粟、布、绢等,但计价折算时基本都用麦。这样一来,就使原来非常复杂的市场贸易变得简单明了、运转畅通。归义军建立之后,虽然名义上成为唐朝的地方政权,由于地理位置等因素,归义军政权孤悬在外,实际上是一个半独立的政权,故唐朝及以后的中原政权的钱币无法流通于敦煌。所以,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市场继吐蕃之成规,进行以物易物的交易,或采用以实物支付物价的交换形式。同吐蕃时期相比较,支付种类五花八门,凡属粮食或粮食加工品都可以支付物价,其次纺织品如布、xiè@(13)、褐等亦用作支付物价。杂乱无章,几乎没有什么成规。布帛分割困难,不利于交换,其缺点在河西地区早有认识。(注:《晋书·张轨传》载:"裂匹以为段数,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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