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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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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0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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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特例。 实际上,就整个西汉时期而言,行贿和受贿在政治生活中始终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汉书·公孙贺传》载汉武帝征和二年春制诏御史,指责丞相公孙贺罪状,有“货赂上流”语。[3]《杨敞传》关于汉宣帝时政风,也说到“货赂流行”情形。《货殖传》写道:“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揭露行贿方式在经济与政治相交叉的社会活动中尤为盛行。王莽时代俸禄制度败坏,官员收受贿赂更为公开化。《食货志下》:“上自公侯,下至小吏,皆不得奉祿,而私赋敛,货赂上流,狱讼不决。”《王莽传中》也说:“吏终不得祿,各因官职为奸,受取赇赂以自共给。”又写道,巡行地方的官吏,“皆便为奸于外,挠乱州郡,货赂为市,侵渔百姓。”在这种制度下,把握政治权力的豪贵们收受贿赂的数量十分惊人,正如《元后传》所说,“赂遗珍宝,四面而至”,“赂遗以千万数”。 二 官员获取非法收入的又一重要途径,是直接的贪污盗窃。其中包括上文所谓“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 《二年律令》中的《盗律》,有关于惩治这种行为的律文: 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 五五 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 五六 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智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 五七 谋偕盗而各有取也并直其臧以论之 五八 整理小组释文写道:“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谋遣人盗,若教人可(何)盗所,人即以其言□□□□□及智(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谋偕盗而各有取也,并直(值)其臧(赃)以论之。”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可见官员“盗官米”的案例,整理小组有如下释文: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长□□□□ 六九 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五(伍)兴、义与石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万 七○ 五千五十,罪,它如书。兴、义言皆如恢。问:恢盗赃过六百六十钱,石亡不讯,它如辤(辭)。鞫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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