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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时间:2009-7-24 13:53:04  来源:不详
至第1408页。
[2] 《汉书·景帝纪》:“秋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沒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对于汉景帝诏,颜师古注:“帝以为当时律条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于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決太轻,故令更议改之。”
[3] 颜师古注:“丞相貪冒,受賂于下,故使众庶货贿上流执事者也。”
[4] 李学勤:《〈奏谳书〉初论》,《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03页至第206页。
[5] 汉律对“主守盗”“盗臧(赃)直(值)”特别高的情形,也判处死刑。《汉书·陈咸传》:“主守盗,受所监。”如淳曰:“《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又《冯野王传》:“得其主守盗十金罪,收捕。”《薛宣传》:“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颜师古注:“依当时律条,臧直十金,则至重罪。”《翟方进传》:“以主守盗十金,贼杀不辜。”而“十金”相当于10万钱,与660钱之间距离过大。
[6] 《海录碎事》卷一一下“宦皇帝”条写道:“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如淳曰:‘早事帝,特为所知。’”所引为颜师古说,而误作如淳曰。
[7] 高亨:《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7月版,第427页。
[8] “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似应为“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
[9] 整理小组注释:“任,保举。《后汉书·公孙述传》注:‘任,保任也。’”
[10] 《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11] 《汉书·杨敞传》。
[12] 《史记·陈丞相世家》。
[13] 《汉书·文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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