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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时间:2009-7-24 13:53:04  来源:不详
诸侯治民,新承六国之后,咸慕乡邑,或贪逸豫,乐仕诸侯,今特为京师作优裕法也。”如淳曰:“知名,谓宦人教帝书学,亦可表异者也。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颜师古则指出:“诸家之说皆非也。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所以云及耳,非谓凡在京师异于诸王国,亦不必在于宦人教书学也。左官之律起自武帝,此时未有。《礼记》曰‘宦学事师’,谓凡仕宦,非阉寺也。盗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称焉,不必逃亡也。据《山海经》,贰负之臣、相柳之尸皆云盗械,其义是也。古者颂与容同。五大夫,第九爵也。”《文献通考》卷一六三及《冊府元龟》卷六○九取颜师古说。[6]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与《惠帝纪》所谓“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可以对照理解。明人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七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只说“宦皇帝”而未言“而知名者”,可知邱说不确。
关于“字贷钱财”,整理小组“字贷,疑指以高利贷获利”的意见可能是接近律文原意的。《说文·子部》:“字,乳也。”段玉裁解释说:“人及鸟生子曰‘乳’。”又《易·屯》:“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李鼎祚《集解》引虞翻曰:“字,妊娠也。”《山海经·中山经》:“黄棘,黄华而员叶,其实如兰,服之不字。”郭璞注:“字,生也。”《汉书·严安传》:“六畜遂字。”颜师古注:“字,生也。”看来,“字”,有滋生、孳生之义。不过,“字贷钱财”,也有可能并非专指“以高利贷获利”。一般的利率,应当也合于“字,生也”的解说。所谓“字贷钱财”,当是指主要以放贷方式增殖钱财的行为。
汉代经营此业者,称为“子钱家”。“子”与“字”通。[7]《史记·货殖列传》:“吴楚七国兵起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唯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则无盐氏之息什倍,用此富埒关中。”《汉书·王子侯表上》:“旁光侯殷,河间献王子。十月癸酉封,十年,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可知“取息”之率,有“律”限定。大约一般情况下,官员是不允许放贷取息的。
史籍中可见对于官员在公务之外追求货殖的经济行为予以禁止的资料。如《汉书·胡建传》记载,汉武帝天汉年间,胡建守军正丞。“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胡建于是当选士马日,当众斩之。胡建随即上奏,得到汉武帝的赞许。
所谓“贾区”,颜师古注:“坐卖曰贾,为卖物之区也。”胡建行为的正当性,不仅由于“军法”的规定,应当也有监军御史在军营经营商贩违反定制的因素。监军御史兼营“坐卖”之业,“以求贾利,私买卖以与士巿”,本身已经违法,所以称作“为奸”。只不过通常情形下,不至于遭遇斩刑这种极端的处罚方式。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有这样的律文: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者智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                                                七四
吏智而出之亦与盗同法                                        七五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索弗得戍边二岁 七六
整理小组释文写作:“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者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8],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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