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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时间:2009-7-24 13:53:04  来源:不详
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
关于所谓“盗出财物于边关徼”以及“盗出黄金边关徼”,其前一种情形,“智(知)而出及弗索”,其性质一如近世海关人员纵容走私,参与走私。后一种情形,则是渎职罪。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以及“盗出黄金边关徼”,则“边关徼”的“吏”及“部主者”、“卒徒部主者”知其情却“出及弗索”,当有私利可图。
“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毋符致”而“出”,构成偷渡。吏知其情而放行,与“盗”同样处罚。可以推想,官员对于偷渡的放纵,很可能也是有物质利益可图的。         

杜绝官员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清除官员牟取非法收入致使政治腐败的影响,有多种形式。其中之一,就是在官员选任时尽量择取廉士。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置吏律》,其中第一条就体现了任吏取廉的原则:
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                                                           二一○
整理小组释文:“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简文大意是说,有推荐保举人为吏的[9],被推荐保举者如果“不廉”“以免”或者“不胜任以免”,推荐保举者也应当免职。如果推荐保举者不是官员或服务于皇室者,则罚金四两,戍边两年。“不廉”“以免”,是以“德”为标准。“不胜任以免”,是以“才”为标准。
尽管法律有杜绝“不廉”的原则,有惩罚推荐保举“不廉”之吏的条文,然而实际上在荐举的过程中,也存在以贿赂方式谋求政治前程的情形。
《汉书·朱博传》:“长陵大姓尚方禁少时尝盗人妻,见斫,创著其颊。府功曹受赂,白除禁调守尉。”又《翟方进传》:‘方进奏咸与逢信“邪枉贪汙,营私多欲。皆知陈汤奸佞倾覆,利口不轨,而亲交赂遗,以求荐举。后为少府,数馈遗汤。’”荐举者“受赂”、“贪汙”,“以求荐举”者“亲交赂遗”,导致了选官程序中的腐败。以这种方式进入政治体制的官员,成为“不廉”之吏是很自然的。
汉武帝创十三州部,以刺史执行督察使命。其职能,有“六条问事”的说法。即主要在六个方面行使监察的权力。“六条问事”的第六条,就是:“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10]
当然,在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的效能也是有限的。《汉书·王莽传中》记载:“县宰缺者,数年守兼,一切贪残日甚。中郎将、绣衣执法在郡国者,并乘权势,传相举奏。又十一公士分布劝农桑,班时令,案诸章,冠盖相望,交错道路,召会吏民,逮捕证左,郡县赋敛,递相赇赂,白黑纷然,守阙告诉者多。”可见,监察形式本身也往往因“递相赇赂”而导致“白黑纷然”即是非不能辨明的情形。
事实上,由专制体制的性质所决定,帝王“绝请谒货赂之端,令行禁止”[11]的愿望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最高执政者本人也往往不得不对官员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采取宽容态度。楚汉战争时,陈平追随刘邦,有人举报:“臣闻平受诸将金,金多者得善处,金少者得恶处。”刘邦质问陈平,陈平答道:“臣躶身来,不受金无以为资。诚臣计画有可采者,愿大王用之;使无可用者,金具在,请封输官,得请骸骨。”于是,“汉王乃谢,厚赐,拜为护军中尉,尽护诸将。诸将乃不敢复言。”[12]汉文帝时,“张武等受赂金钱,觉,更加赏赐,以媿其心。”[13]也是类似的史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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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受赇枉法”行为,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二“受财枉法”条有所讨论,可以参考。《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版,第3册第14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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