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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时间:2009-7-24 13:53:04  来源:不详
:恢,                                    七一
吏,盗过六百六十钱,审。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                                 七二
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以此当恢。 七三
恢居郦邑建成里,属南郡守。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     七四
“醴阳令恢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数额完全相同,又列为一案,恢与石应是同案犯。案情当如李学勤先生的说明:“恢系第十等爵左庶长,秩六百石,却指使从史石盗取本县己乡的公米,由他的舍人士伍(无爵的成年男子)兴、义和石一起出卖。”所谓“指使”,当类同《盗律》所谓“谋遣人盗,若教人可(何)盗所”。又恢与石的罪行都是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似不存在“盗与分”事,一种可能是石在逃,盗赃即不分割,一种可能是确为恢所“指使”,也就是谋遣石盗,若教石可(何)盗所。
《奏谳书》此例引用《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与《二年律令》“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相同,只是省略了“舂”字。又引录《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则是我们在《二年律令》中没有看到的。这条《令》,应是对律文实施方式的补充。从简文看,“石亡不讯”,而恢的处治,完全遵从《律》与《令》:“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
李学勤先生由“恢居郦邑建成里”论证了“新丰”置县的年代,又指出醴阳应即沣阳,地在南郡,并且分析了当时的米价,提请人们注意汉初物价腾贵的背景,其说至确。我们以为结合《奏谳书》与《二年律令》相对应的内容,讨论当时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情形,也是有意义的。
汉代对官吏监守自盗即所谓“主守盗”予以严厉惩治。《汉书·薛宣传》说到“主守盗”,孟康解释说:“法有主守盗,断官钱自入己也。”《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体现了政府对官员经济犯罪的处罚与平民同等对待,高爵者不允许“以爵减、免、赎”,立法显然是严厉的。然而,同时我们又可以看到,《二年律令》所见《盗律》中根据罪行轻重(盗赃价值数额多少)处罚的级次为:1钱——22钱——110钱——220钱——660钱。660钱是次一等级220钱的3倍。然而“醴阳令恢盗官米”一案,“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按照李学勤先生所折算的数额,合计76926钱[4],则超过660钱的116.55倍。然而醴阳令恢只是以660钱的盗赃等级判罪:“吏,盗过六百六十钱,审。当:恢当黥为城旦。”可见相关律文对于“盗臧(赃)直(值)”非常高的罪案,惩罚力度是不夠的。[5]而此类罪案,作案者多是利用行政权力犯罪的官员。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杂律》,有涉及惩办官员以非法手段以钱财牟取高额利息的条文:
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                     一八四
整理小组释文为:“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整理小组注释:“宦皇帝,在朝中为官。”“字,《孝经援神契》:‘言孳乳浸多也’。字贷,疑指以高利贷获利。”
所谓“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当时是程式化文字。《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即位初,宣布种种赐爵、赐钱及减刑政策,其中包括:“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对于这句话的解释,文颖曰:“言皇帝者,以别仕诸王国也。”张晏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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