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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

时间:2009-7-24 13:53:06  来源:不详
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5页。)
  上举律文说明对土地买卖有两点限制:第一,除现任官吏外,购买住宅必须符合身份等级要求,现有住宅没有达到等级标准的,可以买足,但不得超过。第二,只有户主拥有田宅的全部处置权。律文列举了两种情况都说明了这一点。上举《户律》规定,孙为户主,因为不尽或者没有完全尽到赡养祖父母的义务而被责令出户居住,其祖父母对其土地财产只有使用权而不能“贸卖”;子死,其母代为户主后,也不得驱逐其公婆、不得招夫,不得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置后律》规定,寡妇为“后”而无子,其夫代为户主;其夫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虽然与其夫同居共财,都是同一家庭成员,但无权买卖土地。这既保护了户主的财产处分权,又照顾到继承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说明汉代既保护土地私有权,同时,规范土地买卖,使土地买卖秩序化。
  楚了上述土地制度及土地政策之后,就可以进一步理解汉初土地兼并的发展特别是商人地主兴起的原因了。由于按等级占田,大大小小的军功地主可以凭借其政治经济特权巧取豪夺庶民的土地,如萧何强买民田,虽然是为了消除刘邦的怀疑,但正说明此类事件的普遍。由于只限制购买住宅而不限制购买土地,那些隶名市籍的商人自然因其富厚大肆购买土地,改变其社会地位。而在授田过程中,那些有商品意识或者有其他技能的“庶人”则选择山川林泽以经营经济作物,从事畜牧业、或者矿冶业而成为富甲一方的工商业主,转而兼并农民。农民从政府所获得的土地难以长久维持而迅速地破产。董仲舒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正是这一历史图景的真实写照,而个体农民的迅速破产和田税征收方式又有着直接的联系。


    田税征收方式新证
  上举云梦秦简已说明秦朝的刍、稿按顷征收,农民授田之后,无论耕种与否,收成如何,都要按顷交纳三石刍、二石稿。西汉在继承秦朝授田制度的同时也延续了秦朝的按顷计征刍稿的制度。《田律》:
  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
  刍稿既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5~166、168页。)
  比较上举律文,西汉在继承秦朝按顷计征刍稿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五项内容:第一,根据土地质量,调整每顷刍稿数额,如上郡地恶,每顷少收刍一石即是一例。第二,进一步规定刍稿只收新收获的庄稼茎叶,否则罚金。第三,实物和货币并举,二者比例由各县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收货币时每顷为五十五钱;刍一石折合十五钱,稿一石折五钱。第四,当刍稿市场价高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时,按“平价”折合交纳。第五,明确规定刍稿按户收取,凡是“卿以下”——大庶长以下的所有人等“十月户出刍一石,余以入顷刍律入钱”,这“顷刍律”就是“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具体折算标准是“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和“刍稿即贵于律,按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的规定缴刍稿钱。
  现在首先要辩明刍稿和谷物是否都属于田税。按云梦秦简,秦朝以土地为基础征收的实物共有禾、刍、稿三种,秦简《田律》有云:“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仓律》有云:“禾、刍、稿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39页。)等等,均以禾、刍、稿并举,就是因为三者均以土地为基础,都是田税的构成部分。两汉时代也是如此,文献中总是把刍稿和谷物并举或者是田租和稿税并提的原因就在这里。如《汉书·贡禹传》谓:“农夫父子,暴露于中野,不避寒暑,锄草耙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王充《论衡·谢短》批评文吏只知道按章办事、不能“究达其义”时说:“古人井田,民为公家耕,今量租刍,何意?”李贤注《后汉书》引《汉官》:“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又引《汉官仪》:“田租、刍稿以给经用。”(注:《后汉书·百官志三》李贤注引,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2页。)显然,《汉官》所说的租税就是《汉官仪》的“田租刍稿”。田租和刍稿并列,说明刍稿和田租一样都是以土地为税基的正式税种,从法理上说,刍稿是田租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学者所说的刍稿只是土地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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