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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

时间:2009-7-24 13:53:06  来源:不详
密的规定:
  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184页。)
  “自占年”即自己申报年龄,因年幼不能自己申报者由父母兄弟代为申报,无父母兄弟者由基层官吏推定其年龄,谎报年龄达三岁者则处以耐刑。百姓产子则在每年统一办理户籍时(即“户时”)申报户口。所谓的“户时”即每年八月统一办理户籍的时间,主要有乡部官吏具体负责,《户律》云: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zá@②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
  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毋许。(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178、179页。)
  按律文,乡部官吏每年八月都要核校人口、办理新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审定户籍档案。不按时办理者,“罚金四两”;里正、里典知情不报,“与同罪”。这些档案包括每户的人口数量、年龄、户主、田宅数量及其位置顺序、租税数量等内容。所有这些,都要按其性质分别立籍,统一报到县廷收藏。《户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jié@③(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zá@②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页。)
  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由乡部官吏登记完成交由县廷专门官吏保管,责任明确。以往我们对汉代户籍制度的了解仅限于居延汉简“戍卒名籍簿”的格式和内容,据此可知汉代的户籍制度要复杂得多。所有这一切,都是和当时的授田制度分不开的。
    授田的继承、买卖及其私有化
  战国和秦朝授田的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源,土地一经授予是不再收回的,农民在按规定的数量交纳租税的同时,可以世袭,也可以赠予、转让、买卖。因而这种授田制度又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形态,只是在战国和秦朝,其私有化的进程才刚刚开始而已,土地买卖现象尚不普遍(注: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157页。)。西汉推行授田制的同时,对土地的转让、继承、买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既使土地买卖规范化,也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先谈土地继承问题。
  按身份,西汉的阶级关系可以分为军功爵者和庶民两大部分。对军功爵者而言,土地继承隶属于身份继承,采用的是法定继承制,其原则是降级不均等。诸子中确定一人为“后”,继承被继承人的部分爵位及其土地,其余诸子所继承的爵位和土地则少于“后”。《置后律》云: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shì@④(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无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2~183页。)
  《傅律》: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他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他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2页。)
  律文的“后”即法定继承人,每一个被继承人只能有一个“后子”;“卿”是大庶长至左庶长的通称。除了列侯和关内侯的爵位由其“后子”世系罔替之外,其余各爵级之“后子”均降级继承。“后子”的其他兄弟“傅籍”,即成年以后,最高爵位是不更,低者为公士;兄弟多者,有两人的爵级高出一级,其余再降级继承。从法理上说,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的权利、财产的转移与分割,被继承人没有死亡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律文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就可以拥有爵位,实际上是把继承期待变为继承事实,不过这些“不为后而傅者”所获得的爵位及相应的田宅,可能是国家另外赐予的,以示对军功之士的优抚。
  对于普通庶人而言,不存在爵位继承问题,其纯粹的财产继承则有协商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户律》: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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