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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

时间:2009-7-24 13:53:06  来源:不详
正因为如此,在遇到自然灾害,历代君王在减免田租时,都是田租、刍稿并提。这在两汉书中比比皆是,无须赘举。要说明的是,文献中的“田租”和刍稿相对而言,“田租”指谷物,刍稿是茎叶。而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谷物、刍、稿的征收基础都是土地,是田租的三种实物形态;在土地私有化之后,农民所缴纳的谷物、刍、稿在法理上都是田税而不是田租,古人租、税不分,往往以租指税,故予以说明。
  既然刍、稿和谷物都是田税,因用途不同而分开征收,那么,刍稿按顷定额,谷物也应是按顷定额。换言之,西汉的田税都是按顷计算的,土地一经授予,无论种与不种,产量高低,都要按其授田数,以顷为单位交纳固定数量的田税。这种计税方式在操作层面上虽然简单,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只能在人少地多、国家有充足的土地能够保证授田的需要、农民最少都能拥有一顷之地的条件之下,农民才能负担如此的田税,农民的田税负担才合理,而这样才确实能起到以授促垦的作用。但是,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农民破产严重,必然发生农民缴纳的田税数额和实际拥有的土地数量背离的问题,不足一顷也要交纳一顷地的田税,农民的田税负担就沉重多了。尽管在土地转移时,法律规定地方官吏要及时办理更籍手续,以使田租籍和地籍同步转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主豪强勾结官府、转嫁田税、地多者少交或者不交田税,地少者甚至无地者必须如数交纳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农民的历史命运因此就可想而知了。


  更为重要的是,田税按顷计算的同时却是按户征收。在国家看来,授田是依户进行,农民有名于上,就有田于下,按户征收田税,顺理成章。当然,征收田税的具体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复杂得多。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六号木牍记载了平里和稿上里的刍稿征收的实况,牍文如下(注: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1期。《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9~70页。):
  平里户刍二十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三十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稿
  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当□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刍稿
  定十三石四斗升给当□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
  牍文所记是汉文帝时事,去《二年律令》颁布实行的时间不远。其征收刍稿以物折钱是依律办事,其户刍、田刍之分则是法律所未见。从牍文看,平里和稿上里的刍稿税的主体是按户征收的,按土地征收的即“田刍”、“田稿”只是很少一部分。平里刍稿总数31石3斗7升,其中户刍是27石,占总数的近80%;田刍只有4石3斗7升,刚过总数的20%。稿上里刍稿总数14石3斗6升,其中户刍13石,田刍是1石6斗6升,户刍所占的比例大于平里,几达于90%。过去的学者对此户刍、田刍之分而以户刍为主的现象一直难以理解,现在可以明白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刍稿本来是按户征收的;这里所以单列田刍、田稿,很可能是考虑到各户土地占有量因土地转移所导致的差别,而将刍稿税分解一部分按土地征收,以减少无论贫富一律按户征收所带来的矛盾。这是一时一地的情况,还是全国通制,不得而知。这里不去深究,我们只要明白刍稿确实是按顷计算、按户征收,国家有统一的数量标准,而具体征收方式和程序则各不相同,农民的实际负担因时因地而异。刍稿如此,谷物的征收自不例外。明乎此,我们对汉代农民破产迅速的原因就可以有更深一步的理解:汉代田税率确实很低,若按亩产量来计算,农民的田税负担确实很轻,但当田税按顷计算、按户征收时,农民的田税负担就不那么轻松了,有地无地、地多地少都要按顷交税,农民的负担可想而知。这是汉初农民破产迅速的制度因素之一,也是汉文帝以后历代君王都曾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农民破产问题而收效甚微的深层原因所在。对此,过去已有专门论述,汉律的出土进一步证明了此见,这里只是稍加提示,不予重复。(注:臧知非:《汉代田税征收方式及农民田税负担新探》,《史学月刊》1997年第2期;《再谈汉代田税征收方式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现在谈田税实行实物和货币并举制对农民历史命运的影响。征收田税实行实物和货币并举而以货币为主制,对于政府来说简便易行,也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则噩运远大于福音。前已指出,汉代人口的主体是“庶人”,也就是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个体农民,他们既无资本也无能力从事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只能靠出卖有限的农副产品换取货币,受到商人的中间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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