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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

时间:2009-7-24 13:53:06  来源:不详
剥。“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刍稿即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入钱。”这个规定为增加农民田税负担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当刍稿市场价格低于法定价格时,按法定价格征收,农民实际卖出的刍稿就不止是三石和二石了;当刍稿的市场价高于法定价格时,则按平价——也就是官定的价格折算;这平价是低于市场价的,若按市场价格折算,农民卖出的实物就少一些,负担也就轻一些,而按平价折算,折合的实物就要多得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刍稿税的缴纳没有统一固定的时间,官府想什么时候要农民就得什么时候交。律文谓“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也就是说,除了“户出刍一石”于十月收取以外,其余折合货币收取的时间,全由各地官吏说了算。逢秋收刚过,物产丰富之时,物价再低,农民也得出卖农产品,而受谷贱伤农之害;若逢青黄不接,无物可卖,农民只好去借贷交税,则落入高利贷的陷阱而不能自拔。晁错曾上书文帝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矣。”(注:《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第1132页。)这五口之家、百亩之地是授田制之下个体小农的一般形态,他们之所以“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就是为了缴纳田税,是田税货币化使他们“半价而卖”“取倍称之息”。以往对晁错这段话的理解多不得要领,甚至认为这五口之家、百亩之地、亩产一石不是汉初小农的真实形态,简单地把农民“卖田宅、鬻子孙”的原因归结为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而未见田税制度所起的杠杆作用,现在应该是把握其要义的时候了。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土右加孚
    @②原字衤右加集
    @③原字竹头下加即
    @④原字嫡去女加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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