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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时期的水旱灾害及其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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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0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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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树发屋。 四年三月己未,司州之河北、河东、正平、平阳大风拔树。 [1]《魏书》卷九《肃宗纪》。 [2]《魏书》卷三十五《崔浩传》。 [3]《魏书》卷六十七《崔光传》。 正始元年七月戊辰,东秦州暴风,拔树发屋。 二年二月癸卯,有黑风羊角而上,起于柔玄镇,盖地一顷,所过拔树。甲辰,至于营州,东入于海。 四年五月甲子,京师大风。 永平元年四月壬申,京师大风拔树。 三年五月己亥,南秦州广业、仇池郡大风,发屋拔树。 延昌四年三月癸亥,京师暴风,从西北来,发屋折树。 肃宗熙平二年九月,瀛州暴风大雨,自辛酉至于乙丑。 正光三年四月癸酉,京师暴风大雨,发屋拔树。 四年四月辛巳,京师大风。 孝昌二年五月丙寅,京师暴风,拔树发屋,吹平昌门扉坏,永宁九层撜折。 前废帝普泰元年夏,大风雨,吹普光寺门屋于地。 孝静武定七年三月,颍川大风。 根据上面所选录的材料,其中所记述的“晦冥”、“扬沙”、“黑风”、“赤风”、“暴风昏雾”等现象都可能是大风所引起的沙尘暴天气,而且这种灾害性的天气所发生的州郡有京师、雍州、幽、岐、梁、东秦州、柔玄镇等地区,这仅仅是史书明确记载的状况,结合北方地区的土壤特点这一时段所发生的大风天气极有可能伴随着沙尘暴的来临,这也是北方地区旱灾持续发展的结果,反过来沙尘暴的天气又使北方地区土壤缺水的状况更为加剧,加深了旱灾的流行。这就是北魏时期北方地区旱灾频仍的重要原因。 三、救灾赈灾的措施 水旱灾害的频繁发生无论对于民众的生活还是农业经济,乃至生态环境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水旱灾害的流行往往造成饥民的大量出现,如果政府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饥民极有可能发展成为流民,并最终演化为农民起义,所以北魏统治者对于水旱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忧心忡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少水旱灾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北魏政府所采取的赈灾救灾措施首先要推发放赈粮。因为水旱灾害特别是水灾毁坏了民众赖以生存的居住环境,其食物之短缺自不待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调运粮食或开仓放粮以救济灾民。太平真君元年“是岁,州镇十五民饥,开仓赈恤。”[1]文成帝兴安元年十二月因营州当年天旱而发生了蝗灾,下诏“开仓赈恤”。和平五年二月,“诏以州镇十四去岁虫、水,开仓赈恤。”太安五年十二月又诏“六镇、云中、高平、二雍、秦州,遍遇灾旱,年谷不收。其遣开仓廪以赈之。”[2]前文我们引述献文帝时因水旱灾害曾经三次放粮赈恤;孝文帝曾20次开仓赈恤;宣武帝也有14次开仓赈恤;孝明帝有5次开仓赈恤。而且当时地方官在自己管辖的地域内得到中央政府的允准后也多次赈济灾民。太和六年十二月所下诏书云:“去秋淫雨,洪水为灾,百姓嗷然,朕用嗟愍,故遣使者循方赈恤。”派遣使者到受灾地区赈恤百姓。孝文帝迁都洛阳不久,徐州一带发生水灾,孝文帝派遣刘芳“抚慰赈恤之”。[3]《魏书》卷十六《河南王曜传附平原子鉴传》记载,世宗初年,元鉴任徐州刺史,“属徐兖大水,民多饥馑,鉴表加赈恤,民赖以济。”孝明帝时,幽、瀛、沧、冀发生大水灾,又多次遭受流寇的侵袭,民饥,“诏(元)羡兼尚书、假散骑常侍,持节诣州,随方赈恤,多有 [1]《魏书》卷四《世祖纪》。 [2]《魏书》卷五《高宗纪》。 [3]《魏书》卷五十五《刘芳传》。 所济。”[1]封回在孝明帝初年任瀛州刺史,“时大乘寇乱之后,加以水潦,百姓困乏。回表求赈恤,免其兵调,州内甚赖之。”[2]诸多使节或地方官员开仓赈济百姓,是当时情况下救济灾民的重要措施。 北魏政府所采取的救灾赈灾措施的另一个方式是对于灾情较轻而民众又有粮食可食的地区采取减免租税的政策。泰常三年八月,因雁门、河内大雨造成水灾,明元帝采取“复其租税”的政策。到了九月甲寅,明元帝又“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3]集民租以防灾害是从长远发展着手的。太武帝延和三年正月诏曰:“故频年屡征,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离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朕甚愍焉。今四方顺轨,兵革渐宁,宜宽徭赋,与民休息。其令州郡县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刺史守宰当务尽平当,不得阿容以罔政治。明相宣约,咸使闻知。”[4]对于遭受灾害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的民众采取“租赋如常”、“复二年”、“复三年”的方式使百姓渡过难关。太武帝时“时南州大水,百姓阻饥。”刘洁上奏曰:“自山以东,偏遇水害,频年不收,就食他所。臣闻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应加哀矜,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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