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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前期的经济形态和社会性质——兼论北魏模式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猗卢)大单于,封代公。帝以封邑去国悬远,民不相接,……乃徙马邑,阴馆、楼烦、繁峙、崞五县之民于径南,更立城邑,尽献其地,东接代郡、西连西河、朔方,方数千百里,帝乃徙十万家以充之。”这10万家不可能是奴隶。其后在拓跋guī@①、拓跋嗣、拓跋焘时,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移民,其中拓跋guī@①时有15次。移民有山东吏民、高车部、山胡等。拓跋嗣时有22次,移民部属有昌黎、辽东、河东、河南等吏民。拓跋焘时有27次,主要是来自东北、陇西的吏民和百工技巧。(注:见《中华文化通志·晋文化志》,拙著第三章《民族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127页。)典型的材料是,拓跋guī@①“既定中原,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百工技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注:《魏书》卷113《食货志》。)天兴元年(398年)正月,太祖克邺后“诏大军所经州郡,guī@①赀租一年,除山东民租赋之半。”(注:《魏书》卷2《太祖纪》。)同时,中原地区已经发展的豪强地主经济,也仍然存在,并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发展。
    以上说明北魏前期社会经济呈现出奴隶制性质的畜牧经济和以“计口授田”为标志的封建性经济并存的两种经济形态,并且奴隶制经济成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复杂的经济形态导致了北魏前期复杂的阶级结构。除了将在战争中掠夺的大量人口赏赐给大臣做奴婢以外,相当一部分充作隶户、杂户,这些隶户、杂户服务于不同的行业机构,有不同的称呼,他们统由杂营户帅管理。其地位一般世袭,不准迁徙改业,身份低于佃客。此外就是大量的具有封建依附关系的自由农民和牧民,包括屯田制下的屯田户。北魏建国初,拓跋guī@①下令“离散诸部、分土定居”。(注:《北史》卷80《贺讷传》。)他们成了定居的自由农民,为政府纳贡服役。对于魏晋以来的佃户、部曲的管理承认其既成事实,实行宗主督护制。但相当一部分仍保持着由酋长统治下的部落组织,如拓跋焘时下令:“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注:《魏书》卷110《食货志》。)这里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的部落民族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
    由上可知,拓跋部在由大兴安岭向中原南迁的过程中,伴随了由氏族社会向封建制的转变,而在这个转变中具有浓厚的民族成分的掠夺性的奴隶制经济和分土定居的封建经济同时并存,显然是前者即掠夺性的奴隶制经济占主导地位。


      三、拓跋族前期国家组织形式的社会性质再认识
    拓跋族的国家组织十分复杂,《魏书》卷113《官氏志》载:构成北魏国家组织的主要基础有拓跋氏帝室10姓,内入75姓,东、西、南、北四方35姓三层关系圈。(注:参见杜士铎主编:《北魏史》山西高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8页。)这是拓跋氏国家组织的核心和主要基础。在这三层以外,于南徙入晋后又吸收了大量汉族土族进入其统治圈。这样就造成了统治机构的复杂化。
    《官氏志》云:“魏氏世君玄朔,远统□(原书缺)臣,掌事立司,各有号秩。”又云:拓跋guī@①“初,帝欲古纯质,每于制定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大致说来,北魏前期上层统治机构基本上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源于本族传统的职司,此部分为氏族残余制度部分。如《南齐书》卷57《魏虏传》载:“国中呼内左右为:‘直真’,外左右为‘乌矮真’,曹局文书吏为‘比德真’,檐衣人为‘朴大真’,带仗人为‘胡洛真’,通事人为‘乞万真’。守门人为‘可薄真’……。”第二部分是带有奴隶制性质的管理机构,如拓跋禄官在位期间,分国人为三部,左部居上谷、濡源一带,中部居代郡、参合陂一带,右部居定襄之盛乐一带。又“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分民而治,若古之二伯焉”。(注:《魏书》卷113《官氏志》。)天兴元年(398)十二月,又置八部大夫“其八部大人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常侍待诏侍直左右,出入王命”。(注:《魏书》卷113《官氏志》。)这些是属于奴隶制形态的管理机构。天赐元年(404)十二月,“诏始赐王、公、侯、子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皆立典师,职比家丞,总统群隶”。(注:《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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