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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本文采用睡虎地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筒的材料及史籍的相关记载。对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作了探讨,指出该时期的奴婢情况复杂,应作深入、具体的分析和评价,不宜以偏概全。
 
    [关键词]秦汉;奴婢;牛马羊 
  
    
  
  
    长期以来,史学界习称中国古代的私家奴婢(或称私家奴隶)为主人的“财产”,有如牛马,不仅不算公民,而且不算是人①。这个看是有根据的,不过,停留在这样的认识上,似过于简单了。对此,海外学者早已提出异议,指出:“目前几乎所有学者都把中国古代的奴隶按其地位看作财产,这是不够的。奴隶是财产,但不全是财产。含义比财产要丰富得多。”②这一看法是很有见地的,可惜他未展开阐述,而这一观点也未能引起史学界的重视。本文拟将近年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③的材料和《睡虎地秦墓竹简》④及其它的文献材料结合起来,围绕着以上看法,就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的社会地位问题略作探讨。
 
    《张家山汉墓竹简》(下简称汉简)所载若干私家奴婢的材料,证实了私家奴婢的确具有财产的属性。例如,《二年律令·户律》载:“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子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显而易见。这里把奴婢和田宅、马牛羊、其它财物相提并论,都视其为主人的财产,仅就这一点来说,他们与后者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再如,《二年律令·贼律》:“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頜,畀主。”《二年律令·具律》:“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迁)、耐罪,黥(颜),畀主。”《二年律令·告律》:“奴婢自讼不审,斩奴左止,黥婢(颜),畀其主。”奴婢在触犯汉律时,要分别不同情况或处以黥颧,或黥额、颧,或斩左脚、黥额、颧,但处罚后却一律交还其主人。犯罪的奴婢不必如自由民那样被判处为刑徒,在官府的强制下服事苦役。这种情况在秦代亦然。《睡虎地秦墓竹简》(下简称秦简)载有这方面的材料,如《法律答问》:“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月古死,黥颜,畀主。”而秦律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秦简《法律答问》)自由民擅杀己子,要被判处为刑徒,服城旦舂的苦役,但私家奴婢擅自杀死自己之子,或笞打自己之子而致其死亡的,则都应在额、额上刺墨后交还其主人。
 
    这反映了在惩处私家奴婢的犯罪方面,汉律是承袭了秦律的。也说了秦汉时期国家在行使惩治罪犯的权力的同时,又注意尊重和保护主人对于其奴婢的所有权,不去损害主人对于奴婢所享有的权益。这恰恰体现了奴婢是主人的财产的属性。在一般情况下,主人对于奴婢所拥有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权益,并不因为奴婢的犯罪而丧失。《二年律令·亡律》:“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为私家奴婢的妻子之所以不被官府收没,原因即在于她本身也是奴婢,是其主人的私有财产。
 
    然而,如果奴婢犯下死罪,就不因其是主人的私产而免于处死。《二年律令·告律》:“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于市。”奴婢控告主人、主人的父母妻子,官府不仅不予受理,还要将提起诉讼的奴婢处以死刑一一弃市。这时私权必须完全服从公权。不过就其实质而言。还是为了维护私权一一为了使奴婢服服贴贴地听命于主人的役使,而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和反抗。《二年律令·贼律》:“□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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