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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若刑,为斩,刑之。”这则规定显然也是出于维护主人利益的考虑。这二则律文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奴婢是财产,所以他们没有诉权,主人可以谒杀之。但它也显示了另一方面的现像,即奴婢是有其思想的,有时还敢于违忤主人一一悍主;有的甚至希冀通过诉讼达到某种目的。类似的现像在秦律里也可看到,秦简《封诊式·告臣》:“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封诊式·黥妾》:“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  (也)。乙使甲日:丙悍,谒黥劓丙。’”男子丙和大女子丙都是敢于在一定程度上和主人抗争的奴婢。奴婢在这方面的表现,绝对不是牛马羊及其它财物所能具有的,因此也决不是后者所能比拟的。这就说明奴婢虽是主人的财产,但他们和牛马羊及其它财产是有所区别的,不应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


 
    秦汉律法中关于奴婢问题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人性化的因素。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小隶臣若非病死,须报官对责任人加以论处,可见官奴婢不能任意杀害。那么,私家奴婢能否擅自杀伤吗?《法律答问》:“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这里的“子”是什么身份呢?汉简《二年律令·杂律》:“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子。主婢奸,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据此可知,不管男奴之妻是自由民还是婢女,所生之于仍为奴婢.否则,就不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子畀奴主”、“子畀婢主”了。可见人奴擅杀之子只能是奴婢,而人奴因此举则要被处以黥城旦那样的黥刑。由于这里擅杀奴婢的责任人身份也是奴婢,也许有人会认为这则律文不能说明秦律也禁止主人擅自杀伤奴婢。若此,再来看看其它的规定吧。《法律答问》:“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主人擅杀、刑其子或奴婢,其子或奴婢提出控告,官府不予受理。这并非等于说家主可以任意杀害子女或奴婢,因为“擅杀”二字即已透露了这个信息。《史记·田儋列传》记载,秦末陈胜首倡起义后,原齐国贵族田儋欲趁机起兵反秦,于是“佯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集解》注引服虔说:“古杀奴婢,皆当告官,儋欲杀令,故诈缚奴而以谒也。”这说明最迟至秦时,主人欲杀奴婢,是必需经官府批准的。汉简《奏谳书》载一案例:“汉中守(谳):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以辜死,先自告。相如故民,当免作少府,昌与相如约,弗免,已狱治,不当为昌错告不孝,疑罪。廷报:错告,当治。”主人公大夫昌笞打其奴相如,导致其死亡。昌自己向官府报了案,但又告相如“不孝”。廷报认为他是错告,应当治罪,此案例进一步证实,秦时主人要处死奴婢确是必须经过报告的程序,也就是“谒杀”。昌擅杀其奴于前,而报告于后,已违反了这一程序,其杀奴的理由便得不到承认,因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则案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昌竟是告奴相如“不孝”。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但也说明奴婢“不孝”主人,是导致被谒杀的一个罪状。不过,如果奴婢等同于牛马羊等财产,主人自然是不能加之于“不孝”之罪的。本来“孝”是家庭内部对于子女、晚辈的要求,而今却要求奴婢也须孝敬主人,这足以说明主人已在一定程度上把奴婢视同自己的子女了。更须指出的是,从上引案例可知,对此法律是给予支持的。    
 
    有的学者早已指出,有些奴主常把奴隶当作家庭成员,从奴隶对奴主的称谓就能看出,如周达观《真腊风土记》记古真腊的情况是:“人家奴婢,皆买野人以充其役,呼主人为巴驼,呼主母为米,巴驼者,父也;米者,母也。”在现代民族志材料中,也有此类例子。如云南西盟佤族,过去那里的奴隶对年龄较大的奴主呼之为父母,对和自己年龄相差不多的则称以兄弟或刪未。西藏的珞巴人,奴隶呼奴主为祖父或祖母。奴隶在衣着、饮食方面和主人也没有很大的差别,凉山彝族即如此⑤。由之我们不难发现秦时主人要求奴婢尽孝,且得到法律认可,并非偶然。
 
    同时,主奴在长期的相处中,有时也会产生.超乎一般主奴关系的情感。《后汉书·独行列传》载有一则生动的事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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