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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民史》的史料及史实问题

时间:2009-7-24 13:54:40  来源:不详
  怀疑22‰的自然增长率太高,当然可以;但为何设定其为10‰?为何上举通州、海门二地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就是4‰?而且二者相差如此之大?
  作者将明代辽东的谪戍犯人视做移民的一种。关于其数量,认为“根据东宁卫的情况,我们假定洪武年间辽东地区迁入的谪戍犯人约为2万,恐怕也不是一个过高的估计。”(5/280)为什么根据东宁卫一卫的情况即可概知整个辽东地区谪戍犯人的总人数呢?除非能证明谪戍各卫的人数大致相同。同时,作者分别考证了故元将士、高丽和女直、谪戍犯人三部分的人数分别为3万、2万、1万,但随之又说“由当地的民籍百姓转为军卫战士的至少也应有2万。如此,从内地迁入的军籍人口约为5万”(5/280),根据什么说当地民籍转为军卫战士的至少应为2万?这个“2万”缺乏根据,则迁入的人数恐怕也就失去了根据。
  关于“辽东土著”,作者根据《辽东志》中更郡县为卫所时,“华人十七,高丽、土著、归附女直野人十三”的记载,在论证土著即故元士卒、故元士卒又在后三类人中占主体的基础上,得出了“土著占全体人口的20%,其它二类人品合占10%,则辽东地区的总人数就有50万之众”的结论(5/282)。但是,即使土著主要是故元士卒,它在后三类人中也确是占主体地位,似乎也不能因此就确凿地说,后三类人占总体的30%,其中因第二类是“主体”,那么它就占总体的20%,非主体的第一、三类人即为10%;除非先已证明“主体”就是占2/3(66.66%),而不可能是60%、70%、75%或别的比例。再者,上述推论的前提是《辽东志》所记的“十三”就是准确的十分之三,即30%,而不可能是25%--35%之间的一个比例。事实上,古书中的类似记载,往往是个模糊的说法,大多只能起到划分“大部分”与“小部分”的作用。
  如果把这一估计仅用于辽东一地,那么即使与事实有些出入,影响或许还不至太大;然而作者却将此20%的比例大胆地运用到了其它地区,如山西行都司的万全地区[37]、岷州卫[38]、陕西行都司[39]。将远在东北的一个地区的假设比例,用之于社会与自然条件都有很大差异的西北;在很不可靠的假设的基础上再随意作做一步的假设,如何避免差以毫厘、失之千里呢?
  关于陕西行都司的民籍人口,作者的计算方法是:先算出它所统辖的其中一个卫——凉州卫——在洪武二十五年的人口数,再以此作为平均数,乘以当时它所统辖的卫数,便得出了它所管辖的民籍人口数。但是,将凉州卫的民籍人数视作陕西行都司各卫的平均数,已欠妥[40];在此基础上,乘以11而得出的数字[41],其误差就会更大。
  不论证假设成立前提的假设是没有意义的!对没有材料的地区,如岷州一带的土著居民,存疑可矣;以辽东来类比,恐怕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四 学术规范方面的问题

  本书在学术规范的技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引书时没有注明必须交待的作者和版本。有些文献不标注作者和版本,尚无大碍,有些文献不作标注则极易滋生歧误。如《续文献通考》,一为明人王圻所撰,一为清朝官修,而作者在征引时未予标明。[42]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虽是一人所撰,但一为刻本,一为写本,内容有较大差别,但作者征引时也未作交待。[43] 有的不标明版本,会使人疑心作者篡改史料,如引《旧唐书·吐蕃传》“造酒、碾、磑、纸、墨之匠”一事,任者将“磑”引作“蹜”,并加注说是“水磨”,未知何据(3/222)。
  其次是引文格式欠规范。如引《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时,标作“《敦煌石室遗书·慧超往五天竺国传》”(3/93)。《敦煌石室遗书》是丛书,《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是子目。这种引用丛书中子目的形式,不仅极为罕见,也实在不妥。
  对移民史及相关成果,重视不够。如作者在叙述“西域诸族内迁”时(2/216),未及马雍先生的《东汉后期中亚人来华考》[44]。作者对“山越”所进行的考证,吕思勉先生在三十年代即已完成。[45]
  第二卷第十章第五节第一小节“中国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发展”,讲到北魏孝文帝“改革朝仪”的两位主持者,引《魏书·刘昶传》、《魏书·艺术·蒋少游传》,认为是这两个人。但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礼仪》对此有详尽的考论,指出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王肃,而不是对南方典章文物“依稀恍忽,皆从间接得来”的刘、蒋之辈。[46]对陈先生的研究,当然可以有不同看法,但不置一评,而一仍旧史之说,似欠妥。
  背景知识方面,错误也不少。当然,每个人的知识都是有限的,但对与自己研究的课题相关的知识或研究成果,就不能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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