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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

时间:2009-7-24 13:54:50  来源:不详
童者,罚金四两。史、卜年五十六,(四八四)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践更□□。(四八五)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四八六)
又据《行书律》记载: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雞中五邮,邮人勿令(徭)戍,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二六八)
由此知,国家考虑到史、卜、祝学童者及从事特殊职业邮人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可减免徭役,甚至连租税都减免。这些都是传世文献所未记载的,张家山汉简无疑是弥补了这一缺陷。
  除以上免除徭役者以外,真正服徭役的负担主要是落在无爵的平民百姓身上,由此可见,汉初徭役征点对象主是平民百姓,甚至有时将未傅籍年龄15岁以上少年也被征调服役。所谓的“節(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可见,汉初百姓的徭役负担,与秦代相比较,虽不繁重但也不简轻。

  关于西汉初期服役范围与从服方式的问题,及国家对地方徭役的征调管理的问题,以前学术曾根据史书记载有过推论,并且表述不详,现据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史料,一是可以对过去推论提供新证,二是可以弥补过去未曾论述的缺漏。
  对于西汉初期徭役的范围,主要分为劳役和兵役,劳役亦称为“更役”,主要是从事生产性劳动,例如:修建道路、寺舍、城垣、宫苑,整饬河渠,漕运委输等。兵役亦称为“徭戍”,主要从事训练、出征、屯戍等军事性活动。[5]张家山汉简提供了新的佐证:如《徭律》记载: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訾(赀)共出车及益,令其毋訾(赀)者與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四一一)与给傅送。事委输,傅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四一二)敢(徭)使。節(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補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溝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四一三)勿以为(徭)。市垣道桥,命市人不敬者为之。(四一五) 
从此简中看出,汉初徭役的范围较广,有传送、运输、补缮城邑、修建道桥、穿凿陂池、整治漕渠、建苑囿等等。另外,还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服役,《復律》记载:
  □□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大数(率)取上手什(十)三人为復,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算)(徭)赋。家毋当(二七八)(徭)者,得復县中它人。县復而毋復者,得復官在所县人。新学盈一岁,乃为復,各如其手次。盈二岁而巧不成(二七九)者,勿为复。(二八O) 
此简涉及在官府手工业中服役的问题,若手工技艺达不到标准者,不得免除徭役。
  至于兵役,有正卒之役、戍卒之役之分。据《徭律》记载:“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徭)。戍有亲及少者,隤后年,與□□□”。(四一四)每年春、秋季各地要征召百姓集中进行骑马、射箭、征战等军事训练,这就是正卒之兵役。又如《與律》记载:“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三九九)”所谓“奔命”,《汉书·昭帝纪》曰:“及发犍为郡奔命”。应劭注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由此见,“奔命”就是正卒所服的一种兵役,权宜时应急征调的士兵。倘若不从兵役,以黥为城旦。除正卒之役以外,还有戍卒之役。据《與律》记载:
  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觉,罚金□。(四O四)
  守乏之,及见寇失不燔,燔面次弗私(和),皆罚四两。(四O五)
《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中注释道:“乘,《汉书·高帝纪》注引李奇曰:‘守也。徼,边界。’”乘,即戍守,是对的。但“徼,边界也”,值得商榷,应当释为“巡”也。故“乘徼”,合起来当释为“戍守、巡察”。所以,这是指戍卒的戍守、巡察边关之役。若有逃亡人出入其关口,而未发现,当处以罚金。这些服役项目与过去学界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
  对于西汉初期服役方式,从张家山汉简内容可以西汉初期服役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亲自服役的,有出物资代役的,有出钱雇人代役的等等。据《與律》云:“已(?)(徭)及车牛当(徭)而乏之,皆赀日十二钱,有(又)赏(償)之(徭)日,车。”(四O一)这就是说,无牛车服役者,可以出钱一日12钱代役。表明汉初服役方式较为灵活,可以出钱代役。又据《奏献书》记载:
  十一年(汉高祖十一年,即公元前196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  (献)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憂,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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