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 |
|
时间:2009-7-24 13:54:50 来源:不详
|
|
|
毋憂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詰毋憂,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已遣,毋憂即屯卒,已去亡,……·迁报:当要(腰)斩。(七) 此案例反映了汉初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徭役制度,可以出钱代役。毋憂的辩词中说到蛮夷男子可以纳56钱代服屯戍徭役。可见,这些汉简提供了重新认识汉初服役方式提供了新的佐证材料。 对于西汉初期国家对徭役的管理问题,至今未作讨论,主要因为无史料可考察。现据张家山汉简,可知西汉初期国家对地方徭役征调、上计等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据《徭律》云: 事委输,傅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为□□□□及发(徭)戍不以次,若擅與车牛,及(徭)不当(徭)使者,罚金各四两。 都吏及令、丞时案不如律者论之,而岁上计(徭)员(数)及行(徭)数二千石官。(四一六) 汉初对传送、运输徭役有严格的日程安排,规定重车重负荷要求一日行程至少50里,空车一日至少70里,徒步行走一日至少80里。此项规定明显是强化对服徭役的效率管理以防止服役者偷闲作弊。地方官吏无权擅征徭役,征调徭役的权力集中在中央王朝。同时,各地方官吏要如数上计当年的服徭役的数量,否则,按“不如律者”论处。 也可知西汉初期国家对已征调徭役的服役管理是相当严格的。若有不服役者,或逃役者,将从严处罚。如《與律》云: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日)完为城旦。(三九八) 意思说,当服戍役者,已经接受到通知而逃亡满七天,或者在服戍役者私离职署或逃亡时间在一至七天内,以“赎耐”论处;超过七天,“耐为隶臣”;过三个月,将“完为城旦”。从《奏献书》所记的案例看,基本上按此律解释的,并判处极刑。毋憂以为只要出56钱就可以不服此役,但是,毋憂已经接受了服役通知,就是屯戍卒,而在路途中逃离,未服屯戍徭役,实际上违犯了汉时军事法律,故中央以屯戍卒擅离职守论处腰斩。总之,根据张家山汉简的新材料,我们可以知道西汉初期国家对徭役征调、上计等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基本上以法律形式规定,以确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1]《汉书·高帝纪》引师古注。 [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下文汉简材料出处与此同。 [3]学术界对秦时“始傅”年龄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秦时17岁,另一种认为秦时23岁。 [4]参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P250-253。 [5]参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 P282-292上一页 [1] [2] [3] [4] [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