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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兼论中古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

时间:2009-7-24 13:55:36  来源:不详
过程中的最重要作用是“参议表章”(注:李蓉:《唐代前期中书舍人参议表章问题》,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1995年。),中书门下体制下中书舍人的职掌,从开元时期以参议表章为主,转变为以起草制敕为主。且起草制敕之职逐渐使职化,形成为“知制诰”制度,并逐渐形成与翰林学士的分职。

    由于中书舍人起草制敕成为纯粹的程式,并不能发挥决策作用,所以出现了起草的舍人“封还词头”的规定。《唐六典》卷9中书舍人之职条云:“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改之”,所指当为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之后的制度。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也有一些具体事例(注:《白居易集》卷43《论左降独孤朗等状》:“右。今日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词者。臣伏以李景俭因饮酒醉,诋忤宰相,既从远贬,已是深文,其同饮四人,又一例左降。臣有所见,不敢不陈。……其独孤朗等四人出官词头,臣已封讫,未敢撰进,伏待圣旨。  长庆元年十二月十一日”。)。宋朝以后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现象多了起来(注:《文献通考》卷51中书舍人条:“富弼为知制诰,封还刘从愿妻封遂国夫人词头。唐制,唯给事中得封还诏书。中书舍人缴词自弼始。”),这种封还也被认为与给事中的封还具有同样的性质和意义,以至称为“给、舍封驳”(注:《资治通鉴》卷35汉哀帝元寿元年“王嘉封还诏书”条胡三省注曰:“后世给、舍封驳本此”。)。

北宋元丰改制恢复三省后,设立了以中书舍人为长官的中书后省,分案办公,并通领中书省典检房(注:《宋史》卷161《职官志一》中书省舍人条。)。这是唐代舍人院发展的落脚点,是中书门下体制下中书省发展的必然结果。三省制下的中书省,其职权性质包括两部分,一是作为宰相机构的部分,一是作为宰相统属的为皇帝起草诏命的机构。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之后,作为宰相机构的职权合并到了中书门下并获得了新的内容,但作为宰相统属的为皇帝起草诏命机构的部分,则保留下来,在机构设置上体现为中书舍人院或中书后省。在一切政令以文书运作为核心的中国古代帝国体制中,为皇帝起草诏命的职权一直是中枢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魏晋时这种权力归于中书省之后,一直到两宋时期,尽管中书省与宰相机构的关系不断有所变化,但都有以中书省或中书省官员为名的诏命起草系统。到元明清时期,起草诏命之职不再以中书省官员为名,而归诸起源于唐代的翰林学士或由此衍生而来的各种名号的学士。宋朝由翰林学士主内制、中书舍人主外制的“两制”,是这种转变的过渡,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中书省职权的演进是这个转变的前提。

 

五 门下省机构和职权的变化及其与中书门下之关系

 

    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门下省的机构设置与中书省一样,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侍中逐渐成为勋臣节帅的加官,或长期虚空。门下侍郎则固定地加同平章事为宰相,宰相都在中书门下办公,而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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