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顾颉刚与《当代中国史学
现代中国史学专业学会的
评周兴樑《关于近代中国
乾嘉传统与九十年代中国
《山海经》与近代中国史
唐代的中央军事决策及其
唐代皇权高层基础演变
从74位状元的家世看唐代
评各代中国人的战力变迁
唐代马祖和洪州宗
最新热门    
 
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兼论中古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

时间:2009-7-24 13:55:36  来源:不详
以《新唐书·百官志二》门下省给事中条谓“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唐国史补》卷下作:“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一作押黄”。涂归或帖黄,比封还要进一步,不仅是不同意行下,还提出修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给事中具有一定的决策发言权,与纯粹的被动封还不同。但是,这种涂归或帖黄的方式并不常用。常被引用的元和三年(808年)李藩批敕事(注:《唐会要》卷54《省号上·给事中》载:元和三年,以国子司业李藩为给事中。时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吏曰:“宜别连白纸。”藩曰:“只是文状,岂曰批敕!”裴洎言之,上以为有宰相器。俄而郑絪罢免,遂拜藩门下侍郎平章事。),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宋人根据中唐以后和宋朝本身给事中的职权,将唐前期给事中的职权归纳为“封驳”,且将“封驳”仅仅理解为对于下行文书的审查,理解为对中书省草制权的制约,实在是对唐前期三省制一个极大的误解。例如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将贞观元年唐太宗对王珪的那段话改写为“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将“驳正”理解为针对诏敕的行为。这种情况在其他大量的宋人著述中都可见到。由于对“封驳”的片面理解,致使宋人对三省制的理解停留在“中书出令,门下审驳,尚书受成,颁之有司”(注:《文献通考》卷50《职官四》门下省条引胡致堂曰。此种说法自宋朝以来就很流行,如赵升《朝野类要》卷1云:“中书拟定,门下进画,尚书奉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6《职官类》唐六典条云:“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王应麟《困学纪闻》卷13考史条注曰:“中书主受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这样一种笼统的概念上,而且一直影响到今天人们对三省制的理解,包括对“封驳”的片面理解(注:毛汉光撰有一系列关于唐代门下省作用的论文,除了《论唐代之封驳》外,还有:《论唐代制书程式上的官职》,《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91年:《唐代给事中之分析》,《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这些论文将中日学者关于门下省在唐代政治体制中作用的研究推进了一步,但在有关“封驳”的问题上,仍然沿用了宋人的错误理解。)。“封驳”一词作为中古帝国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词义是随着政治体制的变化而演进的。宋人理解的封驳,更多的是中书门下体制下的概念,却多被套用到唐前期三省制下,以至产生了很多误解。

    当门下省的职掌变为以封还制敕为主的同时,仍未失去对上行文书进行审驳的职权。授官、断罪一类三省制下奏抄处理的事务,在中书门下体制下继续成为门下省审驳的内容。如白居易《授郑覃给事中制》所说,“刑名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注:《文苑英华》卷381《中书制诰》;《白居易集》卷48《中书制诰》,中华书局,1996年,1010页。)。唐后期,门下“过官”之制在制度上还存在。如代宗时常衮为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主持过官,以至负责吏部选官事务的崔yòu祐甫还受到其压制,“所拟官又多驳下”(注:《旧唐书》卷119《常衮传》。)。贞元三年柳浑以宰相身份“仍判门下省”(注:时间据《旧唐书》卷12《德宗纪上》,柳浑知门下省事据《新唐书》卷142《柳浑传》。),属下的吏还告诉他应当主持过官。不过,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主持过官,与其说是门下省的职权,还不如说是中书门下的职权。给事中协助侍中裁退有司选补不当者,是作为中书门下的下属机关行使职权的。至于其是否仍为奏抄,由于没有确切材料,只能暂且存疑。

以上论证说明:随着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转变,门下省作为宰相机构的部分职权转移到了中书门下,而在以给事中为实际首长的门下省中,尽管还保留了对上、下行文书的审核之职,但其职权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对上行文书的驳正逐渐减少,对制敕文书的封还成为其最主要的职掌。这是给事中职权发展的趋势,直到明清时期六科给事中的设立,仍具有对皇帝的命令进行驳奏的言官的性质。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