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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流刑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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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4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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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259《袁崇焕传》,但从下文的材料看来,《明史》所谓“流三千里”有误,应为“二千里”。 [35]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详袁崇焕家产并流徙地方”,崇祯五年序刊本。 [36] 《明太宗实录》记载,“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己未,定罪人输作之例。---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百日。”自此以后,流罪罚役的年限基本固定在四年左右。《明太宗实录》卷11,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己未条。 [37] 同上。 [38] 白昂等编:弘治《问刑条例》第1条。《皇明制书》本,下同。 [39]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7《户部类》“守掌在官财物”。 [40]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4《刑部一》,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点校本。 [41] 同上。 [42] 《明英宗实录》卷294,天顺二年八月己卯条记载,吏部奏,---今后有将远年之故父母诈称新丧者,问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州县为民。系顺天府者发口外为民。---其闻父母丧匿不举不离职役者,---违限不回守制者俱发口外隆庆永宁等州县为民。这是《实录》中最早的对口外为民的记载。 [43] 隆庆州领永宁县,西与保安州接界,自州治至京师一百八十里,永乐十一年设,穆宗隆庆元年改称“延庆州”。保安州不领县,东与隆庆州接界,自州治至京师三百里。永乐年间设州。可参见李贤等编著:《大明一统志》卷5,三秦出版社影印天顺刻本。 [44] 安乐、自在二州也在永乐年间设置,本为安置归附的“夷人”,后来以各种原因迁发此地的汉人逐渐增加。可参见毕恭:《辽东志》卷1《地理志》。辽海丛书本。 [45] 《明史》卷209《沈炼传》 [46] 明冯梦龙编《三言·喻世明言》卷40《沈小霞相会出师表》,岳麓书社1989年版。 [47] 沈炼:《青霞集》卷12,王元敬编《年谱》,四库全书本。 [48] 《大明律》卷1《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 《兵刑工部通大职掌·刑部》,《 皇明制书》卷5。 [49] 《明世宗实录》卷360,嘉靖二十九年五月丙戌条。 [50]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6《兵部类》“纵放军人歇役”。 [51]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5《刑部类》“诈欺官私取财”。 [52] 如《明世宗实录》卷253,嘉靖二十年九月乙酉条记载,贵州道御史周亮言边事方殷,请以充军人犯许其纳赎以备招募。刑部予以否定,说,“军犯下死刑一等,若许赎金,恐无以示惩戒而重法守”。 [53] 参见白昂等编《 问刑条例 》192条。 [54] 沈家本:《充军考》,《沈寄簃先生遗书》538-543页,中国书店1990年版。 [55]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34《刑部类》“白昼抢夺”。 [56]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7《户部类》“守掌在官财物”。 [57] 《明世宗实录》卷,嘉靖八年九月庚戌条。 [58] 应槚《大明律释义》卷1《名例律》“加减罪例”下。《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嘉靖刻本。 [59] 张楷《律条疏议》卷22《刑律》“诬告充军及迁徙”条下“谨详律意”。明成化刻本。 [60] 《明孝宗实录》卷152,弘治十二年七月甲子条。 [61] 分见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卷22。王樵、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万历四十年官刻本。 [62] 《明英宗实录》卷1,宣德十年正月壬午条。 [63] 根据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中所附例统计。 [64] 万历本《明会典》并没有收录嘉靖、万历朝全部的问刑条例。以万历朝论,其中收录的主要是万历《问刑条例》中属于万历朝新定的,或作修改的条目,与弘治或嘉靖《问刑条例》相同的条目基本没有收录。可参见《明会典》卷175《罪名三·充军》 [65] 在弘治《问刑条例》中,明初充军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还有残留,类似“属军卫者发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的同罪异罚现象,据沈家本统计还有13条。(参见沈家本《充军考》)但在弘治《问刑条例》中,还有一类军民“同罪异罚”,即同罪之下,“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笔者统计,这样的条例在《问刑条例》中约有15条。如果说前此13条的设定还带有明初军民异籍的特征,还体现了充军与军官军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后15条更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军民因为所处的环境不同,在充军这一刑罚面前,起点不同,发同等程度的充军,其惩治效果其实是有区别的,民人发附近充军显然比军人发附近充军的惩治力度要强,因此,在一般的罪行中,显然需要区别罪犯的身份特征,以求惩治的合理。沈家本仅据前13条军民的同罪异罚提出,弘治时期,充军仍具有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显然有失偏颇。此外,以上两类军民的区分也只限于一般的重罪,如果罪行更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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