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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5:52  来源:不详
”通过粉壁来“具录敕命”。晋高祖天福二年(937)二月针对社会动乱期间逃入山林或者结众聚事的民众,发布一道召民复业的诏敕,其末云:

  委逐处长吏遍下管内,令于山谷、道口、津渡如法粉壁晓谕,仍不时差人四向专切招携,如是不能悛改、尚务结集者,委逐处差兵掩杀。[10]

结合以上两则材料,可以看到五代时期朝廷官府在州县的驿铺、津渡以至山谷、道口设立粉壁,以颁布诏敕。

二、宋代粉壁在空间上的分布

  宋以前的粉壁作为诏敕政令的物质载体,体现出明显的空间意义,即分布于不同的场所。宋代的粉壁也不例外。
  据《作邑自箴》卷一云:“通知条法,大字楷书,榜要闹处晓告民庶,乡村粉壁如法誊写。”乡村立有粉壁可以确证,但要闹处出榜是否立有粉壁则仍需进一步论证。《黄氏日抄》卷四十一《上渊圣皇帝》云:

  自崇宁迄宣和,寛恤之诏岁一举之,宣之通衢而人不听,挂之墙壁而人不视,以其文具而实不至故也……[11]

又王庭珪《卢溪文集》卷二十七《与宣谕刘御史书》云:

  至今提刑司出榜放,转运司出榜催。两司争为空文,俱挂墙壁。以此罔百姓可也,朝廷可欺乎?至于比年以来,御书宽恤及平反刑狱等诏,则虽墙壁亦未尝挂。顷传大斾压境之始,纷然劳民,造亭宇粉壁,榜其上。视其后,乃绍兴三年三月书。其灭裂文具,虽儿戏尚不如此。[12]

又《昼帘绪论·临民篇第二》云:

  爱民之要尤先于使民逺罪。夫民之丽刑,岂皆顽而好犯哉?愚蒙无知,故抵冒而不自觉,(令)[今]宜以其条律之大者榜之墙壁,明白戒晓,曰某事犯某法得某罪,使之自为趋避。[13]

据这三条材料可知,朝廷的平反诏书、宽恤指挥、监司以至县令的文告皆于墙壁上公布,亭宇粉壁就是为发布榜文而创设的。至于榜文的形制则因时因地而异,或录写于木板,或直接誊写于粉壁上,如《作邑自箴》所言,或者录于纸上,如前引出土文书,到宋代,监司和州开始用镂版的文告了,[14]但它们都需要有粉壁的依托。实际上要闹处出榜也要悬挂或张贴于粉壁上,出榜之地就是粉壁之所。宋代公布朝廷官府诏敕政令手段的丰富也使得“粉壁”的含义有泛化的倾向,所谓“粉壁晓示”实际上是泛指在特定场所公布诏敕政令。文献中常见“揭牓通衢”,近乎套语,而不及粉壁,这反映了官府对诏敕政令公布场所的重视,而粉壁的社会意义也正在于这些场所的联系作用。
  宋代的粉壁是继承前代而来的,分布于在州县衙署门、治所城门、市曹、通衢、驿铺、津渡、邸店以至乡村村落中。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是人们公共生活的场所,人群集中或往来频繁,便于传播信息,也是官民发生接触的关节点。对这些场所的考察是把握粉壁传布朝廷官府诏敕政令功能的关键。
  州县衙署门被视为朝廷官府出令之所,带有浓厚的政治象征意义。官府的诸多榜文通常首先在衙署门的粉壁上予以公布。
  州县门(或称谯门[15])一般指衙署门,是发布朝廷诏敕以及一州一县带有全局性的政令之所在。据《庆元条法事类》,皇帝的手诏“事应民间通知者”要“牓监司州县门首”。[16]此外,监司下发给州县、州下发给县的政令公文需要公布的也多在州县门公布。《名公书判明集》[17]卷一一《人品门》“公吏”类收入一组江东提刑蔡杭(久轩)[18]的判词,是对属县的犯法胥吏的判决,最后申明要“榜本县”。另一篇刘克庄所作《南康军前都吏樊铨冒受朝廷爵命等事》是对南康军胥吏的判决,其文末云“仍榜本军”。这里榜本军、榜本县应该都是在州县门(谯门)张贴晓示的。[19]
  州县门前一般立有手诏亭(或称宣诏亭)和颁春亭。[20]手诏亭用来公布朝廷的诏敕指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八载:“(绍兴二十五年)夏四月丁丑朔,大理评事巩衍面对,乞令监司督责守令修葺手诏亭宇,每遇宽恤指挥,专一揭示,使民通知。从之。”颁春亭是州县颁布劝农诏敕政令之所。《宝庆四明志》卷三:“宣诏亭:奉国门外之左,亭之右又有晓示亭;颁春亭:奉国门外之右,亭之左又有晓示亭。”[21]据此,宣诏、颁春二亭外,还设有晓示亭来公布官府政令。在亭宇宣布诏敕政令的功能实际上是通过其中的粉壁来实现的,亭宇只不过是一种“门面”而已。
  除了州县门之外,其它衙署的门阙也是发布官府政令之所。《淳熙三山志》卷三十九所载《戒船户》文,其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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