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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5:52  来源:不详
诏敕政令,或者是要使皇帝的“德泽广被”,或者是对民众的教化,更多的当是切近而具有实际内容的“条禁”。如刘随在《上仁宗乞禁夜聚晓散及造仪仗祀神》所言涉及到“闾阎之中”,故请求将禁夜聚晓散和造仪仗祀神二事“散下诸道,令乡村要路粉壁书写,重新晓谕,使民知禁,不陷刑章。”[34]
  苏轼在其《与朱鄂州书》论说当时的生子不举之风时,建议说:

  凖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此长吏所得按举。愿公明以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使归转以相语,仍录条粉壁晓示,且立赏召人告官,……[35]

据此州县的谕告通过保正等职役人员向下传达,最后在乡村粉壁加以录写晓示。
  至于邸店的粉壁,虽不在官府直接管理的范围之内,也是张贴、录写官府榜文的所在。据《作邑自箴》卷六,知县的劝谕文是要“镇市中并外镇步逐乡村店舍多处各张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县,给与令广也”,店舍粉壁应当就是“张”挂知县的劝谕文之所。
  民户私家门户的粉壁,不大可能用来公布朝廷的诏敕,偶尔一见的多是官府对某个民户的处罚。《清明集》中有些判文要“榜地头”,就是要在民户私家的粉壁上张榜。[36]这种方式在元代也得到运用。《元史·刑法志》载有“诸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37]又有“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置红泥粉壁,添録过名。”[38]《元典章》中对乡村中的情形描写更具体:

  若有不务本业,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从社长丁宁教训,如是不改,籍记姓名,候提点官到日,对社众审问是实,于门首大字粉壁书写“不务本业,游惰凶恶”等名称。如本人知耻改过,从社长保明申官,毁去粉壁,如是不改,但遇本社合着夫役,替民应当,候能自新,方许除籍。[39]

可见官府或者村社对民户的判决可以在民户私家的粉壁上来公示。
  官府通过上述诸场所中的粉壁,使得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在城市、乡村以及交通路线上向社会的各个阶层传布。

三、宋代粉壁联系上下的作用

  粉壁联系上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传布诏敕政令上,但对此还可作进一步分析。官府在衙署门、城门、市曹、驿铺等要闹之所设立粉壁,一方面是传布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另一方面,从某种角度来说又反映了官府控制舆论的努力。建炎四年九月岢岚军“狂人王师昊”“揭牓通衢,喧突关门。”高宗将之付越州治罪。王师昊得罪的原因当然不是其“所言略无可采”,而在于他使群众受到“鼓惑”。高宗也明白说:“至于狂惑诞众,不免略须禁止。”朝廷官府努力将民众上言论事限制在“鼓、检院”这一条途径上,乃是要限制民众言论的随意扩散。[40]
  不同阶层的人们通过不同场所的粉壁获悉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这是粉壁社会功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官府还可以通过民户私家的粉壁来掌握民户的有关信息。
  朱熹在《与赵帅书(子直)》中详细讨论了民户生子附籍、立保请米的措施,对官府的安排批评道:“近日仓司所行全是文具,委官散榜编排甲戸,置立粉壁,处处纷然,而实无一文一粒及于生子之家。”[41]其所立粉壁当是用来录写“编排甲户”的结果,官府就是通过这些标着甲户的粉壁来获取其措施的施行效果。《钱塘遗事》卷五《推排田亩》条记载:“理宗朝尝欲举行推排之令,廷绅有言而未行也,贾似道当国卒行之。……又有作《沁园春》题于道间者:道过江南,泥墙粉壁,右具在前,述某州某县,某乡某里、住何人地、佃何人田……”[42]据此,在行推排之令时,民户要在泥墙粉壁上具述其相关信息。利用民户私家粉壁来录写户贯内容的方式在元代也存在。宋末元初之人刘埙在其《讲究堤备湖冦事宜状》中建议说:“至如船居之户规避差发,则宜印烙其船,及依土居粉壁例,置立粉版,开写户贯人口,官为置籍,时常点视,非止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盗不至窝藏,此又一举而两利也。”[43]此处粉版“开写户贯人口”,则所谓“土居粉壁例”当是在民户的粉壁上开写其户贯人口,两者的目的都在于“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盗不至窝藏”。[44]
  虽然粉壁是由官府控制,用来传布诏敕政令,但是民众并不是单纯被动地接受。《清明集》卷一二所收《为恶贯盈》、卷一四所收《说史路岐人仵常挂榜县门》皆属此类。前者述鄱阳人骆省乙“擅写知府都大右司御位姓名,及当司姓名,标揭通衢,勒令民户出钱。……按律:诸诈为官私文书以取财物者,准盗论。”后者述说史人仵常“辄大张榜文,挂于县外,与本县约束,并行晓示,肆无忌惮,自合惩断。”骆省乙被断以诈为官文书勒索财物之罪,而其诈为官文书只有在通衢之粉壁上公布后才有效。官府在通衢粉壁上张布榜文来征发赋役,粉壁实为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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