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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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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5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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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阁四库全书本。 [9]《全唐诗》卷二百九十九。 [10]《册府元龟》卷一六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黄氏日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卢溪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昼帘绪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辛集《吏学指南》“牓据”条言:“镂牓,谓刻文遍示也。”我们可以看到,造纸、雕版印刷的发展促使了公布诏敕政令手段的丰富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对这种技术的影响不能估计过高,地方官府往往由于财政的压力不能大量刻印诏敕政令。采用“镂版”刻印来公布诏敕政令,主要还是存在于路和州的层次上。 [15]谯指谯楼,门指县门,或称仪门,两者位置邻近,合称谯门。 [16]《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诏敕条制类、赦降类。 [17]以下略称《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 [18]据《宋史》卷四百二十《蔡杭传》,蔡杭曾任江东提点刑狱,以下数条所言弋阳、铅山隶属于江南东路之信州。 [19]《清明集》卷一○《人伦门》之《兄弟能相推逊特示褒赏》称“仍榜市曹、两县”,这里将市曹和两县并举,可见两县是有特定含义的,笔者以为当指县门,而非泛指全县。 [20]《景定严州续志》卷一:“谯楼因州门为之,门之外左为宣诏亭,右为颁春亭。”《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1]《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2]《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3]《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四十四册收有《绍兴府学牓示碑》,叙说了府学和佃户之间的纠葛和绍兴府的处理办法,其碑文有曰“右牓府学前张挂,各令通知”。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108页。 [24]《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谕》门。 [25]同上。 [26]《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军榜文》,郭齐、尹波点校,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 [27]黄震在江西提刑司任上所颁《晓谕遗弃榜》,所针对的是民间“遗弃”之俗,其榜文也是“榜谕司前、局前、市曹,使众通知”。《黄氏日抄》卷七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朱熹集》卷九九,《晓谕兄弟争财产事》。 [29]朱传誉,《宋代新闻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第134—135页。 [30]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11-16页。 [31]参见《宋史》卷一百九十二《兵志》六宣和三年条。按《宋史》所载此手诏为宣和三年,与《文献通考》所载有歧异。 [32]《庆元条法事类》卷十六《文书门》诏敕条制类、赦降类。 [33]《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军榜文》。 [34]《宋朝诸臣奏议》卷九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35]《苏轼文集》卷四九,中华书局,1986年。 [36]《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所收《揩擦关书包占山地》,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所收《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卷十二《惩恶门·豪横》所收《母子不法同恶相济》,卷十四《淫祠》所收《非敕额者并仰焚毁》、《先贤不当与妖神厉鬼错杂》,都是在民户的“地头”发榜。此外,卷八《户婚门·立继》所收《诸户户绝而立继者官司不应没入其业入学》是“榜县学前”,卷十四《惩恶门·假伪》所收《假伪生业》是“枷项本铺前”,同卷《淫祠》所收《不为刘舍人庙保奏加封》是“榜之庙前”,与对普通民户的“榜地头”有共同的地方,即官府对当事人的判决是在其居处门前公示的。 [37]《元史》卷一○三,中华书局,1979年。 [38]《元史》卷一○五,同上。 [39]《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二三《户部·农桑·立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影印元刊本。 [40]《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八建炎四年九月二十日诏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七同时的记载较简略。 [41]《朱熹集》卷二七。 [4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3]据元代吴澄《吴文正集》卷七一《故延平路儒学教授南丰刘君墓表》,刘埙在南宋后期没有任官,其三十七岁入元之后,至五十五岁始被推荐为“盱郡学正”,七十岁为“延平郡教授”,则其在南宋后期不能直接向官府上书言事;就其《水云村稿》所载“公移”而言,前几篇南宋时所上疏状,多是为他人代作,此《讲究堤备湖寇事宜状》载于入元后所上疏状之后,当为入元之后所作。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4]《水云村稿》卷一四。又《畏斋集》卷三《东岩王公集后序》言王公元大德四年为建平县令时,“先是,户无定名,田无定数,令民粉壁自实,就收草检为册,民不敢欺,而赋役自此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5]《黄氏日抄》卷七八。 [46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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