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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

时间:2009-7-24 13:56:40  来源:不详
陈阿毛、封企曾、周筱宾)、1名会道门头目(张顺宝),和2名过去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有血债的分子(方擎中、任宗炳、),许多受害者及其家属,以身说法,声泪俱下地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讨还血债。[6]第二天,上海方面一次性就公开枪毙了285名人犯。[7]尽管上海方面相信:“只要首先把镇压的锋芒,对准为群众所痛恨的匪首、恶霸、及确有证据的特务、会门头子和解放后继续活动的国民党重要党团分子,就不致抓错杀错”[8],并且组织了市区两级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按照毛泽东提出的,“判处死刑一般须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的主张[9],将死刑案件都向审查委员会宣读通过。但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大规模的结案处刑,特别是处人死刑,仍旧带有极大的冒险性。此前《人民日报》批评上海市法院将近一年时间审理判刑人犯不足140人,平均每月审理判刑仅十一二人。以后市法院和市军管会改变工作态度,尽量“随收随结,及时判决”,最快也不过判决了收案的百分之二百以上,其中更鲜有定案量刑难度较大的死刑案。[10]如今一个多月时间,就判处了380余人死刑[11].此后,据不完全统计,除5月处决人数略少外,6月宣布处决的人数就达到436人,7月更达到624人,8月则为102人,9月为281人,如果再加上这几个月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和管制的约7000人,其工作量之大,速度之快,就更是让人难以置信了。[12]为加速加快判处死刑,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上海市最初采取的是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是暂时将其他案件放在一边,先集中人力审结那些民怨极深,容易定案的死刑案,像29日公审的陆杏生、陈阿毛等人著名恶霸及其帮凶,或已经过数次公审,或其罪行早已整理见报,处理起来自然较为容易;一是大批复审旧案,将过去判得过轻,依现时标准各方早已提出疑问的案件集中起来,对那些原本罪行较重,只因过去考虑到种种原因而被宽大了的分子,这次一概从严改判死刑。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说来不大容易出现错判误判的现象;但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其轻重的尺度却不是很容易把握的。

  像前述有组织特务武装现行活动的顾震、高鹏程、邱桂成等,这时均被改判死刑。而像前述不服从工会而向资方启衅的金星等,这时也大都被改判了死刑。这其中量刑的尺度就有明显的差异。而随着“大杀几批”的宣传声势已经达到之后,“关”和“管”的数字也要相应跟上,在把容易审结的案件突击审结之后,以后几个月的工作难度之大,就更是可想而知了。

  这时上海司法机关能够较为从容地应付这一局面的一个基本原因,自然是《条例》所给予的相当宽松的判案权限了。同一罪行可以量刑的伸缩幅度之大,给了判案人员极大的自由掌握空间。像《条例》第六条有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第七条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各种情节之一者,第八条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第九条以反革命为目策谋或执行破坏或杀害行为者,第十条以反革命为目有挑拨、煽惑行为者,第十一条以反革命为目偷越国境者,第十三条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凡触犯所列各条以下任何一款,均重可判死刑、死缓或无期,轻可判五年或三年。区分该重该轻的唯一尺度,就掌握在审判机关的手里,全视审判人员认为是“情节重大”还是“情节较轻”了。[13]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完成上级下达的“杀”“关”“管”指标,又要避免在此重大政治斗争关头再受“宽大无边”的批评,保留了相当数量出身成份不好的旧司法人员的上海市法院,这时在掌握《条例》的判案标准上,自然要一概趋严趋重了。[14]在这方面,倒是负责复核的军管会反而做了一些值得肯定的工作。

  比如,铁路老工人程阿鸿,曾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这时被人检举还参加过有国民党背景的“正气社”,且上海解放后不满新政权,发牢骚,开快车,有意破坏。再加上本人抗拒登记,市法院据此于4月下旬判处程死刑。对此,军管会终审组复核该案材料时,明确提出疑问:程承认曾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承认解放后不满政府赌气怠工,也承认生气开过快车,但不承认有意破坏,也否认参加过“正气社”。对此,法院都没有充分举证以否定其说法。

  从情理看,程为一有近40年工龄的老工人,1946年才加入国民党,政治上并非一贯反动,且历史上亦无恶行。仅以思想反动,故意破坏,发牢骚,抗拒登记即判死刑,似嫌过重。故应“判徒刑十二年,以资改造”。此案最后报到负责政法的潘汉年那里,潘虽认为程不满新政权,赌气怠工,抗拒登记应予重判,但也认为:“死刑不妥”,改判“徒刑廿年”[15].同样的情况,曾任国民党时期上海市工人福利委员会指导组妇女股股长的吴月明,只因曾为国民党上海工会骨干分子,此次又拒不坦白登记,虽无明显劣迹,亦被判处死刑。军管会终审组复核时,也提出了质疑,建议改处十五年。最后经潘汉年批复,同意改判[16].

  又如留用警察姚剑秋,因学习结束后听说被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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