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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

时间:2009-7-24 13:56:40  来源:不详
众进行捕杀,震动越大越好”。因为上海的稳固,对郊区的控制很重要。而稳固上海,重点仍在打击流氓恶势力,“近郊统治中流氓势力很强,镇压一下,给市内流氓势力是很大打击。”[19]事实上,与毛泽东下决心乘抗美援朝战争发动“镇反”运动,一劳永逸地扫除内部隐患,根绝国民党特务隐藏的社会基础的最初设想不同,中共中央发动“镇反”运动之时,华东以及上海的中共领导人显然相信,上海这时无论社会治安,还是国民党颠覆的危险性,都已在有效的控制之中。他们这时明显地还在关心如何进一步建立执法机关执法,以及司法机关审判的规范,树立新政权的良好形象,和使整个政府行政迅速走上法制轨道的问题。

  早在1949年底1950年初,上海市人民法院就曾基于当时的治安形势和判案情况,明确提出过规范司法的一些主张。他们提出,由于新政权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系统[20],又未能及时建立起一套新的处刑标准,面对案件繁多,司法人员量刑自由度太大的情况,似宜制定一地方性处刑标准,以便掌握。他们草拟的《处刑标准》中不仅没有“反革命罪”,而且依照西方法学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张应当根据犯罪人实际危害程度相应处刑。《处刑标准》中规定可以处以死刑的罪行,除杀人偿命者以外,与政治行为相关的罪行只有“妨害国家罪”一种。其中亦只有第十条“武装聚众”和第十一条“勾结帝国主义海陆空军或借用其兵力武器”,具体实施了“阻挠革命破坏人民民主专政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行动者,才得判处死刑。“意图”或“阴谋”,包括“预备”实行上述行动者,均得减轻刑期,或仅处7年以下3年以上徒刑。参与行动而非主谋者,亦只能处以15年以下7年以上徒刑,胁从者还得免除其刑。就连“泄漏窃探传递或交付军事秘密于敌人”者,最高也只处无期徒刑。[21]这一草案被市政府转报最高人民法院后,很快即被否定。1950年4月最高法院院长沈钧儒明确致函上海市人民法院,指出:草案“对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及巩固革命秩序之需要体现不够”,“如第二章妨害国家罪,第九条意图阻挠革命破坏人民民主专政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已实施之罪,不论情节如何重大,仅以七年徒刑为最高限度;通谋敌人而犯之,亦仅以十五年徒刑为最高限度,其情节严重者亦以无期徒刑为限;第十二条泄漏窃探传递或交付军事秘密于敌人,以无期徒刑为最高限度;第六章第三十六条伪造人民银行纸币罪以十年徒刑为最高限度,以上各种犯罪均无死刑之规定,与人民民主专政及时镇压反动,巩固革命秩序之政策不合。”[22]《处刑标准》草案虽被废弃,但华东及上海方面基于建政的实际需要,团结民主人士与资产阶级的需要,仍旧相信需要对执法和司法机关加以必要的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市法院虽受到批评,却仍强调新政权应不同于旧政权用严刑峻法解决问题,判刑要强调宽大教育与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对接收过来的数百刑事罪犯,即明确提出,除汉奸与杀人犯暂不处理外,其余均应减刑。“减刑的一般原则,强盗案件减至二分之一,烟毒案件死刑减为五年,无期徒刑减为四年,其余减至四分之一,贪污案件减至三分之一。”

  [23]而中共中央刚刚下达了“双十”“镇反”指示,批评一些地方“宽大无边”、“有法无天”,大批反革命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提出要从重从快“严厉制裁”[24],华东军政委员会和上海市政府却紧接着就发布了规范执法的《逮捕人犯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本区境内逮捕人犯,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概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手续执行之,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逮捕”:“对于其他一般密告案件,公安、司法机关须经调查研究,慎重处理,检举密告属实者奖,蓄意诬告者以诬告论罪”:“对于已捕之人犯,不论其案情如何,均不得施以刑讯或变相刑讯及任何侮辱”;并“应予廿四小时内进行首次询问,不得任意搁置,如发现逮捕错误,应即释放”[25].显然,这时做出上述种种规定,与中共中央发动“镇反”运动的精神多少有些不大合拍。

  注意到中共中央的批评和各地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迅速展开了大张旗鼓的镇压行动,华东军政会很快也开始相应地加快加重了对国民党特务的处罚[26],并且还在11月21日在报上公开承认:“华东各地镇压反革命工作存在过份宽大偏向”[27].因此,从1951年1月开始,华东军政会不仅修正了土改不与反特相结合的作法,开始在报章杂志上大力宣传“镇压反革命”的问题,而且,饶漱石还在1月6日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明确承诺准备立即开始组织对反革命分子的有力打击。[28]饶漱石的报告提到的计划,是基于整个华东地区的一种工作安排。具体到上海,华东军政会和上海市军管会的做法,实际上还是分步走的办法,即在稳步推进郊区土改的同时,对市区“反特”先着重于宣传,暂不搞群众运动,但同时对旧人员实行一次全面的坦白登记运动,藉此进一步摸清旧人员的情况,也好为随后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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