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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起源及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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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9-4 11:00:2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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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二战后,民间关于古建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古建筑的面貌是否有必要改变;其二是古建筑的修复是否要整旧如旧。同时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仅1975年登记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组织就有1250个。他们收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督促和协助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独立于政府的非赢利组织—全美历史保护信托组织就是在二战后成立的。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只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组织。它成立的目的在于把专业知识、领导才能和民间支持力量联合起来,承担政府所不能承担的历史建筑房产管理工作。1966年,联邦政府的《国家历史保护法》将历史保护和管理确定为由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义务和职责,从而为民间保护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通过向行政当局进言,向议会请愿,向市民呼吁等形式,使立法、政策有根本性的转变。 1963年至1965年的奈良、京都、镰仓开发案,使人们认识到由于开发而破坏历史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促成了《古都保护法》的制定。提案的理由主要是:古都的一般市民都认识到必须保护可以说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财富的、民族的文化遗产,并且组织了多种多样的保护团体开展热火朝天的市民参与运动。 而20世纪60年代的妻龙保护运动,更是促使了日本全国的市民保护运动的组织化。加之各地组织的联盟互动,由妻龙、有松、今井叮联合成立了“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之后发展为“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从1978年起,该组织每年与各地的居民一道举办研讨会,通过这种方式,使居民们更多、更自主的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运动中来。 综上所述,二战后,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各国的民间组织,大众团体,在这场保护运动中都发挥了自己的最大力量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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